1702755310
1702755311
这是神宗以前“推勘”不限于中书之例。
1702755312
1702755313
徽宗宣和二年(1120)九月二十三日诏:“诸路监司郡守,奉旨推勘公事”。[37]
1702755314
1702755315
高宗绍兴六年(1136)七月八日,右司谏王缙言:“窃见诸处推勘奸赃之吏”。[38]
1702755316
1702755317
这是神宗以后推勘不限于中书之例。实在说起来,照宋会要的记录看,两宋推勘公事,事出中书之例,是少而又少的。
1702755318
1702755319
三、主管推勘的各路监司
1702755320
1702755321
宋朝州县狱讼之推勘,属于各路监司,最初是转运使。
1702755322
1702755323
转运使在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最初设置时,本是专管漕运的,到了宋朝,同时兼理民政,而成了本路各州府的正式长官(监司)。[39]所以北宋初期,地方刑讼案件,须要派员推勘时,都是由转运使差派。[40]
1702755324
1702755325
太宗淳化二年(991)五月,在各路转运使之下,设置了一个提点刑狱,——简称提刑司——专管狱讼案件。由淳化四年(993)到真宗景德四年(1007)的十四个年头,一度中断。[41]等到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它开始和转运使并提(“诸路转运,提点刑狱”),而号称“两司”。[42]
1702755326
1702755327
从此提刑司的地位,日见重要——它事实上已经成为一路里最高的司法长官——仁宗宝元二年(1039)五月一日的一道公文里,说到“转运或提刑司”。[43]在司法职权上,他显然取得了和转运使同等的地位。
1702755328
1702755329
哲宗元符元年(1098)六月四日,朝廷规定:翻异称冤的案件,凡是经过“录问”的,都要由提刑司审察,也就是说,从此地方上所有须要推勘的案件,一待是由提刑司主办。只有到犯人在提刑司仍行翻异时,才轮到转运司去处理。[44]
1702755330
1702755331
高宗绍兴元年(1131)四月十九日,朝廷颁行了下列一项“指挥”:
1702755332
1702755333
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45]
1702755334
1702755335
这就是说,提刑司推勘“按发”的事件,以本路里州郡所按发者为限。如是经由本路监司按发者,就得申请朝廷另外从邻路派人,这样可以使一路里的同僚们不致有彼此袒护和顾忌的情形。
1702755336
1702755337
宋朝各路的监司官,除了提刑司、转运司以外,还有安抚司。[46]从孝宗乾道六年(1170)起,又加上了一位提举司。[47]一个个都有推勘狱讼的权利和义务。要这么许多不同任务的机关,一同参加刑审,这正是宋朝政府组织里分权的精神啊。(各机关不能专擅以致滥用职权,朝廷易于控制。)
1702755338
1702755339
四、有关推勘的种种规定
1702755340
1702755341
推勘和制勘间的重要分别,只是在形式上:制勘是用皇帝名义交下的案件,推勘则是刑狱有翻异时法定的程序。制勘常常因为查究官员的不法行为,因而追究到他们经办的刑狱;推勘则因为犯人翻异而牵涉到官员们的不法。关于制勘,太宗、真宗、仁宗、徽宗四朝,有十余项防弊的规定,已详前面第二部分。现在再谈有关推勘的若干细则。
1702755342
1702755343
照宋会要的记载,真宗咸平元年(998)三月,大理寺曾经制定一种“推勘条式”颁行内外。[48]大中祥符五年(1012)八月二十九日的一道诏书,还提到过这一项法规。[49]可是以后就不再见提起,大概很早就失传了。所以后来关于推勘制度,不断有零星的规定颁行。现在试予采辑分析如下。
1702755344
1702755345
1. 置院 宋朝早期的推勘,似乎多半都设立临时法庭——(术语谓之“置院”或“置司”)——宋会要,刑法三:
1702755346
1702755347
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据安州奏,转运司差荆南府节度推官徐起到州置院,取勘本州官吏,为不觉察参军崔道升衷私逃走归乡事。凡推勘公事,须事理稍大,或钱谷刑狱,或事干两词,须要对定勾追干证者,即合特置院推勘。今详安州公事,情理显然,于理不须差官置院。兼检会今年闰五月八日敕命,条贯分明,欲申明告谕。从之。[50]
1702755348
1702755349
文中“事理稍大……即合特置院推勘”一段,大概就是闰五月八日敕命的内容。
1702755350
1702755351
会要又记载:
1702755352
1702755353
神宗元丰五年(1082)十二月十七日,奉议郎王钦臣言:诸路监司,被制书鞫事,所降指挥,有“差官取勘”者,有“取勘闻奏”者,一例差官。伏缘诏旨,自有区别。伏望申明:自今朝旨称“取勘”者,监司自勘。委勘处或邻近通判录问检断。如干系者众,须当置司,乃得“差官”。从之。[51]
1702755354
1702755355
这一条记录,说明了“差官取勘”和“取勘闻奏”的分别。苏东坡元丰四年(1081)七月二十一日谢放罪表内,有“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准淮南转运司牒:奉圣旨差官取勘,臣前任徐州日,不觉察百姓李铎郭进等谋反事。至今年七月二日,复准转运司牒:坐准尚书刑部牒,奉圣旨,苏轼送刑部尚书,更不取勘”[52]一段。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当时差官取勘公文的大约形式。
1702755356
1702755357
2. 监勘 推勘和制勘一样,有时还另外派出一位官员来“监勘”。监制勘的多半是宦官。例如前面提到的大中祥符九年(1016)的慎从吉案,除了派殿中侍御史王奇,三司户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馆梁固去鞫治之外,还派了“中使谭元吉监之”。[53]监推勘的,常常是监司地位的一位官员。例如仁宗嘉祐五年(1060)三月,派江浙等路提点铸钱公事沈扶赴邵武军推勘院监勘曾均打杀阿黄公事[54]是也。
1702755358
1702755359
3. 人事规定 凡是要推勘的,当然都是比较有问题的案件,那么派谁去推鞫的,当然要选择具备优良条件的人物。宋律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最是详慎仔细,试看下列各项规定。
[
上一页 ]
[ :1.7027553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