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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一部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是一位张戣编的,也有时被称为《大中刑法统类》,因之很容易和一部由刘瑑编的《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这部书也同样的有时被称为《大中刑法统类》——相混淆。刘瑑的书有二千一百六十五条,分为六百四十六门,参见沈家本:《律令考》四,一四—一六(沈寄簃先生佚书,北京,1929年,台北,文海,1964年影印本,410~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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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旧五代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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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旧五代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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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史》(一三四五)409页,《高斯得传》(艺文本,50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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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范质自言:“有善相者,谓我异日位宰辅”。《宋史》二四九,《范质传》3(三二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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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见《历代名臣奏议》(一四一六),217,(台北,学生书局,一九六四影印本,28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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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隋律的编制,是高颎主持的(见《隋书·刑法志》),宋朝的张方平(1007—1091)说:“隋高颎以经世之才,议定科律,议者以为尽天下之平”(见《历代名臣奏议》二一一,3页2789)。《宋史》三一八,《张方平传》(40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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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玉海》,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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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历代名臣奏议》二十,27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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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沈家本:《重刻明律序》《明律集解附例》(1610),北京法律馆1908年重刻,台北成文书局,1969年影印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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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现有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影印本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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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寄簃文存》八~十,(1000页)。这是因为沈先生没有注意到唐律原来也是五百零二条的原故。至于世人每每误认唐律为五百条者,都是被《唐律疏议》的“总目录”所误。总目录有两个错误:一、第二十二卷斗讼律里,“殴缌麻兄弟”一条之下,还有“殴兄妹者徒二年半”一条。但是这一卷的“分目”里漏列了这一条的题目。因之斗讼律明明是六十条,而总目录列为五十九条。二、职制律三卷,一共是五十九条——二十三加十九加十七——总目录却硬加成五十八条,以便和其他各律共加成五百条之数。不知唐人常常提到的“五百条”,只是一个概括的总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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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这四种法规的定义颇为混淆不明,不佞略有阐释,请参阅拙著:《中国法制史论略》(台北,正中书局,1964),137~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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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这一条显然是乾德二年(964)的文字。《宋会要辑稿》误列为建隆二年(961),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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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历代名臣奏议》,二百十,5(2776页)。夏竦在《宋史》二八三有传(36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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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二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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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曾布在《宋史》四七一《奸臣传》18(56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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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四库全书》总目(见孙祖基前引书,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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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皆在枕碧楼丛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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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沈家本:《刑统赋疏跋》(文存七,8,990页);宜并参见《刑统赋解跋》(七,6,989页),《粗解刑统赋跋》(七,7,990页),及《书刑统赋解韵释后》(八,12,1001页)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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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详拙著《中国法制史论略》,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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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同上,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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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柯绍忞:《新元史·刑法志》(见邱汉平:《历代刑法志》,1938年,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影印本,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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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李则芬:《汉蒙思想冲突对元代政治的影响》:“有元一代,始终没有正式颁布过律令”,《东方杂志》,复刊七卷三期,(1973年9月,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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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过去人(缪荃孙、沈家本、孙祖基)每每提起元人之看重刑统赋,但都没有提出理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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