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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议犯死罪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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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罪应侍无成丁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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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犯死罪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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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杖误入上合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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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迷误不出宫殿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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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言议干涉乘舆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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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令不便于事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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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诬告谋反非诬斗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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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匿名告反逆斗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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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诉不得理斗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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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除了(7)和(10)两项,其余八项,都是供给皇帝施恩的机会,并不是有疑难不易处理的问题在内。[74]换句话说,除此十项之外,一切刑名案件,全由法官依律定罪,皇帝是不应当过问的。[75]至于在大灾害之年,皇帝有时“亲录囚徒”,那也只是表示他的谨慎和关心的形式行为——和天子临轩亲“试”进士一样——并不是真正干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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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到了明太祖就不然了。他在位三十年,不但不断的变更法律(“无几时不变之法”解缙)[76]——他放弃了中国一千六百年(从李悝400B.C.到宋末1275)的传统形式(名例、贼盗、斗讼等),而改以六部的职掌来编纂刑律(二十三年,1389)——他并且常常亲自审判司法案件。[77]《明史·刑法志》里记载的,有他的十几项判例。其中少数是他接受臣下的建议,而大多数是他自己所作的决定。不过没有一件不是在说明他是怎样恻隐慈惠的一位仁德天子。[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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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们把刑法志以外的材料,和若干私人记载的事实,拼凑起来观察,则在我们面前出现的,是一位猜忌残忍,喜怒无常而杀人成性的暴虐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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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之任情诛杀,有如下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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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肃初以失朝免官归乡里,太祖怜其才,再召入,尝命侍膳,食讫,供箸致敬。太祖问曰:“此何礼也?”对曰:“臣少习俗礼。”太祖怒曰:“俗礼可施诸天子乎?”罪坐不敬,谪戍濠州。[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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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濂字景濂,洪武中以文学承宠渥最久。后以老致仕。每值万寿节,则来京贺上与宴,恩数尤洽。一日,登文楼,楼峻,陟级踬焉。上曰:“先生老矣!明年可无来。”濂稽首谢。至明年万寿节前数日,上曰:“宋先生其来乎!”盖忘前语也。久之不至。曰:“其阻风乎?”使使视之江口。不至,曰:“其有疾乎?”使使视之家,濂方与乡人家会饮赋诗。上闻大怒,命即其家斩之。已而入宫上膳,孝慈命左右置蔬膳于侧。上问后何为食素?曰:“闻宋先生今日赐死,故为蔬食,以资冥福。”上感悟,遽起,命驾前双马驰赦之,曰:“不及罪死”。会前使阻风钱塘江,稍得延缓,后使至,则已绑至市矣。宣诏得免。[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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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狱有疑囚,太祖曰杀之,太子争不可。御史大夫袁凯侍,太祖顾谓凯曰:“朕欲刑之,而东宫欲释之,孰是?”凯顿首进曰:“陛下欲杀之,法之正也;太子欲宥之,心之仁也。”太祖怒,以为凯持两端,下之狱。凯三日不食,太祖使人婉劝,已而宥之。每临朝见凯,辄曰:“是持两端者。”[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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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太祖尝下诏,免江南诸郡税,秋复税之。正言周衡进曰:“陛下有诏,已蠲秋税,天下幸甚。今复征之,是示天下以不信也。”太祖曰:“然。”未几,衡告归省假。衡,无锡人,去京畿甚近,与太祖刻六日复朝参,衡至七日始入朝。太祖怒曰:“朕不信于天下,汝不信于天子。”——遂命弃市。[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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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兴富民沈秀者,助筑都城三之一,又请犒军,帝怒曰:“匹夫犒天子军,乱民也;宜诛。”(高皇)后曰:“妾闻法者诛不法也,非以诛不详。民富敌国,民自不祥。不祥之民,天将灾之。陛下何诛焉?”乃释秀戍云南。[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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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太祖诛蓝玉,籍其家,只字往来,皆连罪。孙蕡与玉题一画,故杀之。临刑口占云:“鼍鼓三声近,西山日又斜。黄泉无客舍,今夜宿谁家?”太祖问监杀指挥,蕡死时何语?以此诗对。太祖怒曰:“有此好诗,何不早奏?”竟杀指挥。[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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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应作曾)秉正犯罪免归,鬻其四岁女为资。太祖命腐之,以为不父者戒。[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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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判例,虽然不合法律手续,但乍看起来,仿佛还合人情。刑法志所载的十几项之外,还有以下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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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苏人范文从,仲淹之嫡派也。洪武中,拜御史,忤旨下狱论死。太祖视狱案所书姓名籍贯,遽呼问曰:“汝非范文正后人乎?”对曰:“臣仲淹十二世孙也。”太祖默然,即命左右取帛五方来,御笔大书“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二句赐之。面谕:“免汝五次死”。人感太祖之仁,而叹贤者遗泽之远。[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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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洪武间有兄弟二人,以其伯兄坐法当死,各自缚为当刑者,哀诉于午门,愿代兄死……上戒行刑者,第试其人,如有难色则杀之,无难色则舍之,二人皆延颈待刀,遂止不杀其身。上大嗟异之,特赦其兄。命未下,御史大夫陈宁以为不宜以是得赦,卒杀其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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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圭,台州人也……父叔弘,与其乡人多仇,圭常谏之,后一仇人以赃告叔弘罪当死……圭曰:“圭为子不能以谏其父,以陷于不义至死,此圭之不孝之致,义当死罪于圭身,原圭父,使得自新”……通政司以闻,上大喜曰:“不意今日乃复有孝子,宜赦其死”……刑部尚书开济奏曰:“罪有常刑,不宜屈法,开侥幸之路,请论如法。”遂听其圭代父死,而谪其父叔弘隶兵云南。[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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