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57172
科举还有第三个优点,就是国家控制了考试而可以不再去控制教育。中国古制,虽有政府办的学校,但后来考试制度发达,学校遂有名无实,而教育完全成了民间自治的事项。但是国家掌握着考试,考试要求什么,民间教育就会准备什么,间接的还是控制着了教育,实不失为一个执简驭繁的办法。西洋有些国家,政府只管考试而不管教育和这个制度,倒颇有暗合之处。
1702757173
1702757174
三
1702757175
1702757176
前清的官制官规,历年久远,变嬗繁多,可称五花八门,尽光怪陆离之致。晚年保举捐纳盛行,而吏规尽坏。然其强盛时间的优良制度,值得我们研究参考的,还是不少,兹略述之如下。
1702757177
1702757178
(一)官制(组织)
1702757179
1702757180
前清官制,最值得我们注意的,即其在一致性(Uniformity)之中,充分的容忍个别化(Particularism)。譬如各部,在中央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在东三省则不设吏部;中央各部有尚书,东三省则只设侍郎。同为总督,有辖一省者(直隶),有辖二省者(闽浙、两广),有辖三省者(两江)。各省份有总督巡抚并设者(两江总督之下,有江苏、安徽、江西三巡抚),有使总督兼任巡抚者(直隶四川),有只设巡抚不设总督者(山东、山西)。各省皆设布政使(“藩台”)一员,而江苏独设二员(江宁、苏州)。各省皆设按察使(“臬台”),而新疆则由分巡道兼之。同为道员,有管辖全省者(督粮道、盐法道),有限于区域者(分守道,分巡道),即分守道及分巡道,又有兼职及不兼职者(山西雁平分守道,直隶霸昌分巡道,皆无兼职),而兼职者,或兵备道,或河道,或驿传道,或茶马道,又皆因地建置,极不一致。各府例与首县同城(如江宁、保定),而亦有不同城者(贵州恩州府,广西泗城府)。而各机关之内部组织,更多因地不同,如各省按察使皆设经历,而有四省不设(皖湘甘贵),其设知事者仅五省(赣闽等),设照历者六省(皖闽等),设检校者四省(闽赣),而设司狱者则更因时因地,省置无恒。其他各道署,各盐政,各府之属官,更皆各地情形,繁简不一。可见前清官制,非常注意适合地方性,而一地方之制度,其他地方绝不得轻易援例模仿。
1702757181
1702757182
(二)品级
1702757183
1702757184
清朝官职的等级,分为九品,每品分正从,共十八级,兹以各级内外官职,择要举例如下。
1702757185
1702757186
1702757187
1702757188
1702757189
品级之作用有四:①表示各职务之轻重;②限定任职者之资格;③表示各职务相互间之上下关系;④作一切任职者升降转调之基础。
1702757190
1702757191
(三)任期
1702757192
1702757193
清朝官吏任期,几无不有一定之任期。如各省“学政”,法定三年一任。边地及水土恶劣地方官员,分别以二年三年为一任,期满即升;各学教习(国子监),三年期满,引见叙用;礼部“儒士”,三年期满,以检校,典史选用,此皆明文规定者。此外所有内外官员,每三年考绩一次,以定升降。名义上说是考绩,事实上则主要的具有任期之作用。职务没有任期,一方面任职者心理不安定,无法认真作事,另一方面,政府无法作合理的升降转调,以重用贤能和淘汰昏朽。“人事上没有合理的动态(Turn over),组织不能健全,职务不定任期,人事不能有合理的动态。”欧美学者最近一二十年研究人事行政所认为最基本的原则,中国吏制,在二三百年前,已经很认真地去施行了。
1702757194
1702757195
(四)升转原则
1702757196
1702757197
前清各种官职,都有一定的升转程序。现任某职者,将来可以升任何职,某职出缺,应以曾任何职者升补,一切都有规矩。这是前清官制中最精彩的一部分。例如内阁大学士,由尚书升任。各部尚书侍郎,以其他部之尚书侍郎转补。总督以左都御史,侍郎,巡抚转补。巡抚以左副都御史,府尹,布政使(非本省)转补。布政使必以按察使升任。按察使以道员,运使升任。道员以郎中,知府升任。知府以员外郎,同知升任。郎中以员外郎,内阁侍读升任。直隶州知州以知州,知县升任。我们从这里看,前清官吏升迁,非常注意内升外转。所以京官之居高位者,一定有充分的地方经验,地方官之负重任者,一定相当的明了中枢政策。其中布政使必以按察使升任,本省布政使,不能升任本省巡抚,各部侍郎不能升本部尚书,都是非常硬性的规定。
1702757198
1702757199
为贯彻上述的原则,清朝还试用过许多内外互调的方法。康熙中以翰林官外放道府的例子很多。乾隆中定科道[12]三年升转一次,这是内官外用的。外官内用的,有所谓“行取知县”,是以贤良的知县,由大臣荐举,内升御史。但是这许多方法,都不太成功,全没有能够施行多久。
1702757200
1702757201
(五)各种“缺”的特殊要求
1702757202
1702757203
清朝官制,有许多员缺,或定有资格上的限制,或定有任用时的限制。大概上者是注意业务的特殊性,下者是注意地方的特殊性。
1702757204
1702757205
资格的限制,例如:①正印官,京官,监察御史,限于正途出身(捐纳及胥吏出身者否);②翰林院,詹事府,吏礼二部官员,限于科甲出身(非进士举人者否);③布政使限于曾任按察使者;④直隶、江南、浙江三省学政,限于翰詹侍读赞善以上人员;⑤顺天及奉天两府尹丞,京府京县,限于汉人;⑥刑部司官,限于非汉军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等等其例尤多,兹不缕举。
1702757206
1702757207
至于各缺的任用限制,例如各道府州县等缺,依其任授的方法分为六种。“请旨缺”者,由皇帝选派,如衡烦疲难之道府是也。“拣授缺”者,由吏部选合格者二人,拟正陪引见,由皇帝拣选中一人任之,如直隶之热河道林口道是也。“题授缺”者,由督抚提出人选,题奏皇帝,请求任用,如直隶之通承道,清河道是也。“调授缺”者,由督抚以同省官吏,奏准皇帝,相互对调,如甘肃之镇迪道,福建之莆田县是也。“留授缺”者,该缺本应部选,但因特别事故时,即由督抚遴员补授,如佐杂教职盐官之要缺是也。“部选缺”者,由吏部铨选之谓,其详见下。
1702757208
1702757209
各地方员缺,又有腹俸、边俸及水土恶毒之分。“腹俸”(一般地方)之地方官,五年无过失,例得迁擢。“边俸”(分“烟瘴”及“苗疆”)或“同边俸”(分“沿海”及“沿河”)之地方官,三年期满“即升”;“水土恶毒”者,不俟三年“即升”。
1702757210
1702757211
(六)任官
1702757212
1702757213
清朝任官方法,可分五种,略述如下。
1702757214
1702757215
1. 特简
1702757216
1702757217
由皇帝择人任使,不限资格,不拘员缺,无任何限制。可云最大之任使权。然有清十代皇帝,从来没有使用过一次。
1702757218
1702757219
2. 开列
1702757220
1702757221
大员出缺时,由吏部(后为军机处)就合乎资格之人员,依补改调转升之次序,列名题奏请旨。“补”者,该员原任职务,因故离职,如回避、丁忧、终养、告病、现可复职者是也。“改”者,以同样职位,改迁其他机关,如五部尚书改吏部尚书是也。“调”者,以同样等级,改任不同职务,如宝泉局大使,由户部笔帖式调用是也。“转”者,在同一机关内,升任同等级而次序较高之职,如右侍郎转左侍郎,侍讲学士转侍读学士是也。“升者”,进级任用,如侍郎升尚书,巡抚升总督是也。开列之缺,多属一二三品大员,亦有道府要缺,如上述“请旨缺”者是也。
[
上一页 ]
[ :1.70275717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