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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附录是关于上面讨论的那个假设的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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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扔掉那个袋子,California v. Hodari D. 59 LW 4335, 4336(1991)判定:“逮捕要求使用武力……或者在不存在武力的情况下,服从当局的命令。”因而,这个情况属于在没有可成立理由情况下的“逮捕”,并且对那个袋子的扣押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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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我们假定对袋子的扣押是合法的(如果这不是逮捕的话),袋子的情况并没有表明里面装的东西是违禁品。Texas v. Brown 460 U. S. 730 (1983).因而,警察没有权力看袋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Arizona v. Hicks 480 U. S. 321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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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警察有权查看袋子里面的东西,他们有权打开玻璃纸信封并且品尝里面的东西这一点并不明显。可以争论说,这是进一步的搜查,他们需要令状。见Arizona v. Hicks,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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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逮捕是有效的,那么对甲的搜查就是合法的逮捕附带搜查。然而,逮捕所根据的可成立的理由是非法获得的(见第1点)。所以,该逮捕是毒树之果并且逮捕附带的搜查也不合法。那把刀和锡纸包都不能被用来指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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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甲的讯问也是非法逮捕的果实。甲的回答不能用来指控他,尽管给予了米兰达警告。Brown v. Illinois 422 U. S. 590 (1975).然而,如果甲在审理中作证,那么这些回答(以及那把刀和锡纸包)可以被用来反驳甲的证言,而且这些回答可以被用来指控乙,因为乙没有资格抗议对甲的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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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争论说,由于甲显然不属于“可靠的信息提供者”,因而甲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作为搜查皇后大街123号的可成立的理由。然而,大多数法院可能会得出结论,考虑到所有的情况,甲的信息是正确的这一点,至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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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论如何,在本案中不存在无证搜查的合理理由。该信息已经有4个小时了。再花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获得令状会危及证据的发现,这一点并不明显。警察也没有权力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进入住宅逮捕某人。因而,后来在该套房里面发现的所有东西都是这个非法进入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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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由于乙在那里过夜了,乙和丙都有资格抗议非法进入。而且,即使警察已经获得对乙的逮捕令状,这个进入也将是非法的。需要有对丙的套房进行搜查以便于找到乙或者找到毒品的搜查令状。Steagald v. United States 451 U. S. 204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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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忘记对该套房进行搜查的细节。在里面发现的任何东西都是不可采的,包括那把枪,因为进入是没有令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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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了9之外,对乙和丙的搜查应当是适当的,因为属于逮捕附带的搜查。但是,对十五英尺远的柜橱进行搜查,并不属于嫌疑人“立即控制的范围”之内。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 S. 752 (1969).然而,该柜橱属于搜查毒品的范围,而搜查毒品是警察进入的原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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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冰箱的搜查也不能被认为是逮捕附带的搜查,也不符合“预防性搜查”的理论。然而,如果对套房的最初进入被判定合法,因为基于可成立的理由和紧急情况,这些地点可以被合法地搜查,因为这些属于可能藏匿毒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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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果最初的进入是合法的,那么对卧室的搜查因为属于预防性搜查,所以将是合法的。Maryland v. Buie 110 U. S. S. Ct. 1093 (1990).考虑到对警官A的枪击,丙的妻子的危险性也是可能的。然而,该拍身搜查必须是为了寻找武器。Terry v. Ohio 392 U. S. 1 (1968).五支大麻香烟摸起来不可能像是武器。然而,可以争论说,该大麻以及盒子里的可卡因是可采的,根据是起初搜查毒品可成立的理由,如果不考虑上面第9点所说的非法进入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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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嫌疑人那里获得的任何陈述都是非法逮捕的果实,因而都是不可采的。Brown v. Illinois,上面第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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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除了第13点以外,乙的陈述“你们忘了搜查烤箱”,也会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而不可采。然而,在烤箱里发现的可卡因将是可采的,因为“毒树之果原则”并不适用于对米兰达规则的违反。Oregon v. Elstad 470 U. S. 298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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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除了第13点以外,在巡逻车中对警官E的陈述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而不可采——羁押性讯问,可能会引出一个回答。Rhode Island v. Innis 446 U. S. 291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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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虽然Pennsylvania v. Muniz 110 S. Ct. 2638(1990)现在表明,惯例登记中的问题可能是米兰达规则的例外,但是在该判例中有一点并不明确,即以获得有罪供述为目的,提出一个看起来属于惯常问题的情况,是否属于“登记问题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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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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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附录是关于那个假设的“警察培训手册”例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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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ray v. United States 108 S. Ct. 2529(1988)判定,最初在非法无证搜查中找到的毒品,之后根据后来获得的令状扣押了,而该令状并不是基于非法获得的信息,那么对该毒品的采纳是正确的。在《搜查令状要求的丧钟敲响》一书的第917页,笔者指出:“Murray积极地鼓励警察进行非法搜查。如果他什么也没有找到,他只是耸耸肩膀走开。如果他找到证据,他让他的搭档留下看着证据,来到治安法官面前说‘一个匿名的可靠信息提供者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刚刚看到在Elm大街123号的仓库中储存有一捆捆的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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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nited States v. Havens 446 U. S. 620(1980)判例中,最高法院判定违反第四修正案扣押的证据,可以被用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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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 S. 752(1969)判例中,最高法院判定逮捕附带的搜查只限于嫌疑人“立即控制之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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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alifornia v. Acevedo 111 S. Ct. 1982(1991)判例中,最高法院判定,警察不需要令状就可以对放在汽车里的行李箱或者其他箱包进行搜查。然而,如果一个这样的箱包并没有放在汽车里,则警察仍然需要令状才能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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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Chimel v. California和Payton v. New York 445 U. S. 573(1980)判例中判定,逮捕令状并不足以成为进入某人的家进行逮捕的理由。Maryland v. Buie 110 S. Ct. 1093(1990)判定,在家里逮捕时,附带地进行预防性搜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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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lorida v. Wells 110 S. Ct. 1632(1990)判例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它将对制定了关于对被扣押车辆和其他财产进行登记性搜查的宽泛的“常规程序”的警察局,给予相当大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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