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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罗斯(R. v. Ross【176】)案件中,一个列队辨认被最高法院排除。在该案中,未经告知他有机会向律师咨询(律师可能会告诉他,他没有参加被辨认的法律上的义务),被告人被要求参加被辨认。最高法院判定,该辨认程序属于柯林斯判决中所说的被告人提供的证据。【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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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加拿大的制度是美国制度的镜像。在美国,规则是模糊的但是排除的规则是明确的,即一旦规则被违反证据一直被排除。【178】在加拿大,规则是相对明确的(至少在存在法典化规则的法律领域),但是排除的要求则被故意设置为模糊的。是否排除的决定留给审理法院。然而,与德国和澳大利亚的做法不同,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是经常启用的,因此,即使其目的不是为了震慑警察的不法行为,但无论如何它确实具有那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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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典本身倾向于使用比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更加技术化的语言。因此,对于美国的仿效而言用处较小一些。更加麻烦的是,它并不是综合的。相反,加拿大的制度处于英国和美国的制度之间,即由法典规定一些问题,例如搜查令状的要求【179】,同时把其他一些问题交给法院系统对宪章进行解释,例如逮捕附带的搜查【180】。这样,加拿大作为被关注的国家,不是因为它特定的法典,而是因为它至少部分地接受了这些原则:法典是应当采用的方法;规则可以事先制定而不是一案一判;自由裁量但是经常适用的排除规则是对警察非法行为的正确制约方法。加拿大采纳与米兰达警告相类似的警告也是值得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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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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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规定了三种程度的犯罪:重罪,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判处2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的;违警罪,可以判处2个月以下监禁的。【181】“现行犯”的重罪或者轻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刚刚实施完毕。【182】法国法典的翻译者弗雷兹(Richard Frase)论述说,在这种“现行犯”的案件中,该法典允许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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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查犯罪现场并且扣押所有找到的证据;(2)搜查所有显示出参与了犯罪或者持有证据的人的住宅,并扣押“对查明事实有用的”所有证据;(3)指定专家进行科学的或者技术的检验;(4)将现场的人扣留至调查完成;(5)传唤(必要时拘传)并讯问(不宣誓)能够提供证据的任何人;并且(6)对证人和嫌疑人采取侦查性羁押,最长24小时(经公诉人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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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这些搜查和羁押的权力受到一系列程序保障的限制。例如,房屋搜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和“辩护方的权利”,并且必须有独立于搜查机构的人在场见证;侦查性羁押报告必须包含讯问、休息和释放的时间,并且记明被羁押人被告知有权获得医学检查。另一方面,显然不存在具体的法律标准(与普通法的可成立的理由相类似的)来规范警官可以在哪里寻找犯罪证据。【184】在警察讯问中也没有律师帮助权(甚至沉默权警告),警察讯问通常发生在侦查性羁押(或者列队辨认)时。【185】而且,对这种羁押时间期限或者其他限制的违反,并没有发现要求排除通过羁押获得的供述【186】,(但是在其他场合对辩护权的侵犯可能会导致排除)。【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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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存在“现行犯”的犯罪时,在理论上,侦查由一名独立的预审法官进行【188】,警察只限于进行预备性的、非强制性的侦查,在这种侦查中对证据的搜查扣押只能根据被影响的当事人的书面同意进行,并且为了讯问而羁押是不允许的【189】。然而,魏根特(Thomas Weigand)报告说,在某一年,只有14%的符合条件的案件被移送给预审法官。在其他案件中,警察能够获得嫌疑人的“自愿”合作,因为人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权利,或者不愿意“犹豫或者拒绝回答问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警察侦查,以免他们制造对他们的怀疑及其理由。”【190】在那些由预审法官侦查的案件中,治安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签发逮捕和羁押令,并且进行‘他认为对于查明真实有用的一切侦查行为(包括电子监控)’。”【191】而且,预审法官有权,并且经常这样做,将一些侦查权力委托给警察行使【192】(不包括签发逮捕令状和讯问嫌疑人的权力)。【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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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讯问时,必须由预审法官进行,被告人必须被告知律师帮助权和沉默权。【194】未能给予警告通常会导致排除作出的所有陈述,但并不必然排除陈述的结果。【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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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国法规定了身份检查,即人们被要求提出身份证件,而且身份检查不需要基于个别化的怀疑,在对武器的拍身搜查时不需要对危险的怀疑,并且可以持续长达4个小时。【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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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这些宽松的规则也经常被忽视,因为正如帕克特(Walter Pakter)报告的那样,这些规则通常并不通过排除的制裁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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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警察经常忽视法典上关于旨在讯问的羁押的条件和期限的规定。大多数学者已经要求法院系统对违反法典的行为采取排除措施;然而,最高法院一直把救济限于针对警察提起的单独的刑事或者民事诉讼。这种救济是一种空想,因为对警察暴力的刑罚制裁已经被法院系统做了限制性解释。而且,针对警察的诉讼费时、费钱,并且难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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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内部的行政性控制,例如提职的刺激,可能会防止严重的对被羁押人的虐待。无论如何,警察的首要考虑是破案,因而他们不大可能比法院系统更注意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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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被羁押人通常受到比美国或者德国的警察讯问所羁押的嫌疑人糟糕得多的待遇。”【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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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典对搜查的限制中只有很少的几条,诸如对律师办公室的搜查只能由预审法官执行【198】,以及搜查通常不能在夜间进行【199】,是通过强制排除的方式来实施的【200】。其他规则的违反,“只有当违反法典的‘实质性’规定,特别是‘辩护方的权利’时”【201】,才导致排除,这些权利只是被粗略地列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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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0年,最高法院命令排除了一份供述,该供述是在一次仅仅根据怀疑而进行的无证搜查之后获得的,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这样的搜查“不能因搜查前的怀疑或者搜查后的证据而被正当化。”【203】在该判决之后,帕克特报告说:“最高法院已经再次维持了违法搜查和扣押的证据排除,并且下级法院已经排除了甚至是对法典善意违反获得的证据。”【204】未被授权的搭线窃听也可能导致证据排除。【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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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人口比美国要单一得多,而且拥有一个训练精良、全国统一的警察队伍。【206】因此,它似乎建立了一个宽松结构的刑事诉讼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是1958年制定的,之后进行过修正。法国的程序在这么多年之后是否适合于法国不好说,虽然很多法国学者认为它们不适合。【207】法国的程序显然没有跟上现代的国际趋势,即通过详细的法典来规定警察程序,同时用自由裁量的但是经常启用的排除规则来确保警察遵守这些规则。魏根特报告说:“刑事诉讼改革已经完全列入了法国的议事日程”,并且一个“半官方”的委员会已经在1991年的报告中建议了重大改革。【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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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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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是1877年制定的,最近一次重新公布是1975年。【209】与法国法典相比,该法典更加详细,对警察规定了更多的限制,但是与现代标准相比相对要求较低。【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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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怀疑”犯罪的人的住宅和人身可以被警察搜查,“以便于抓获这样的人,或者可以假定这样的搜查会导致证据的发现。”【211】虽然德国《基本法》第13条规定,搜查只能由一名法官签发命令,该条文和法典规定,如果“延迟就有危险”,允许“检察官及其辅助官员”(警察)签发搜查令状。【212】根据该法典,搜查令状不需要表现为某种特定的形式,不需要基于可成立的理由或者任何具体的证据表明(仅仅“怀疑”),并且可以口头作出,或者直接省略,如果延迟就有危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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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个戏剧性的新发展中(依照德国的标准),(最高)宪法法院已经把法典“解释”为有更多的要求。要想搜查一名嫌疑人的家,如上提到的那样,法典只要求仅仅怀疑。【213】这是与搜查第三人的家相比,后者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听起来像美国的可成立的理由):“基于事实可以得出证据可能被找到的结论”,必须被写明在令状上。【214】然而,在1991年9月3日的判决【215】中【216】,(最高)宪法法院拒绝了一份令状并命令排除证据,因为该令状简单地宣称因“怀疑谋杀”【217】警察想要搜查嫌疑人的家,而没有写明怀疑的根据(在这之前,这是令状申请的典型语言【218】)。该法院宣布,该令状不仅违反了上面讨论的第13条,而且违反了对“人格发展的自由决定权”【219】的宪法保护。具体地,该令状是有缺陷的,没有写明被怀疑的犯罪的细节,并且没有写明要寻找的证据的性质,或者足够狭窄地限制搜查的区域。【220】这种明确性是必需的,以便于治安法官能够独立地判断,搜查和扣押时对嫌疑人“隐私区域”的侵犯与被怀疑的犯罪是否成比例。【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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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该判决否定了仅仅根据怀疑就进行搜查的合理性,其默示的含义是,现在要求类似于搜查非嫌疑人那种对事实进行的证明。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治安法官就很难作出一个“独立的”判断,宣称该搜查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相一致。而且,由于宪法法院在本案中排除了证据,这表明它愿意使用有意义的救济来支持其观点。这种做法与过去经常发生的情况形成对比,过去宣布一次搜查是违法的,但还是采纳了证据。【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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