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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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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搜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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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进行搜查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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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进行搜查的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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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进行搜查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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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是否找到了,如果找到了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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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是否警察认为搜查导致了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或者财产的损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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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当记载进行搜查的警察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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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进行人身搜查的警察制作了笔录,被搜查的人有权得到该笔录的副本,如果在下面第(9)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要求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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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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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搜查的车辆的车主或者在被搜查时负责该车辆的人,要求获得搜查的笔录的副本,在下面第(9)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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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进行搜查的警察制作了笔录,提出该要求的人有权获得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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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面第(7)和(8)款中规定的期限,自搜查进行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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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条关于车辆搜查笔录的要求,也适用于对船只、航空器和气垫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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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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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条应当适用于警察为了查明某一车辆是否装载有下列物品的路上检查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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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实施了除道路交通罪或者车辆税罪以外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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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目击这样的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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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试图实施这样的犯罪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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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脱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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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本条的目的,路上检查是指在一个地点行使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163条授予的权力,方式是在该地点行使权力期间临时截停所有车辆或者以任何标准选择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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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下面第(5)款的限制,只有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才能以书面形式授权这样的路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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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官只能为了下列目的根据上面的第(3)款授权路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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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了实现上面(1)(a)中规定的目的,如果他有合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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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相信该犯罪是一项严重的可捕罪;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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