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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制作关于他何时给予授权的书面笔录;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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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把已经授权之事告知警司以上的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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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面第(6)款规定的责任,应当在可行的时候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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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接到根据上面第(6)款规定的报告的警官,可以书面授权该路上检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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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这位警官认为路上检查不应当继续进行,他应当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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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其发生的事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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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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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警官根据本条给予授权,应当明确车辆将被临时截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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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警官根据本条给予授权,除了根据上面第(5)款的授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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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写明继续进行路上检查的不超过7天的期限;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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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命令该路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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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应当是持续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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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应当在期限内的特定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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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果警司以上的警官认为已经授权的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继续进行,他可以随时书面写明进一步的不超过7日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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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每份书面授权都应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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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给予授权的警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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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路上检查的目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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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车辆将被临时截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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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面第(9)款至第(13)款中规定的写明路上检查目的的责任,包括写明任何相关的严重可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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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当一部车辆在路上检查中被临时截停,被截停时负责该车辆的人有权获得关于路上检查目的的书面说明,如果他申请这样一份说明,期限是自该车辆被临时截停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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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条中的规定不影响警察为了第(1)款以外的目的临时截停车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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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进入、搜查和扣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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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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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官授权进入和搜查房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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