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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这样的交流中包含或者提到的物品,并且是在下列活动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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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与给出法律建议活动有关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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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与法律程序有关或者准备法律程序,并且为了这样的程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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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些物品由一个有权持有它们的人占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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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进行犯罪的目的而持有的物品,不属于受法律特权保护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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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排除的材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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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受本条下面规定的限制,本法中“被排除的材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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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档案,一个人在任何贸易、商业、职业或者其他工作或为了任何有薪或无薪的职务,并且他在保密情况下任职的过程中获得或者创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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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了诊断或者医疗的目的提取的人体组织或者体液,并且是一个人在保密的情况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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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新闻材料,一个人保密持有并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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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文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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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文书以外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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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个人持有新闻材料以外的材料,受到下列限制,就属于本条规定的保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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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明示或者默示地承担对其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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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任何立法中规定的对泄露的限制或者保密义务,包括本法之后通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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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一个人持有新闻材料,具备下列情形,就属于本条规定的保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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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他对其的持有存在这样的承诺、限制或者义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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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它已经被连续地持有(被一个人或者多个人),自从它被第一次为了新闻的目的获得或者制作时起,就存在这种承诺、限制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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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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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本法本部分中,“个人档案”是指关于一个人(无论是活着还是已经死亡)的文书或者其他形式的档案,根据这些档案能够识别这个人的身份,并且与下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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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他的生理或者精神健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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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给予他或者将要给予他的精神咨询或者精神帮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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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与给予他或者将要给予他的咨询或者帮助有关,为了其本人的福祉,由任何自愿的组织或者由任何具有下列情形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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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因为其职位或者职业对其个人福祉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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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因为法院命令,对其监护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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