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094e+09
1702771094
1702771095 (8)根据令状的搜查,只能在令状签发的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进行。
1702771096
1702771097 (9)执行令状的警察应当在令状上注明,说明——
1702771098
1702771099 (a)是否找到了该物品或者人;以及
1702771100
1702771101 (b)除了要找的物品外,是否扣押了其他物品。
1702771102
1702771103 (10)令状——
1702771104
1702771105 (a)已经被执行;或者
1702771106
1702771107 (b)在被授权执行的期限内没有被执行,应当被返还——
1702771108
1702771109 (i)如果它是治安法官签发的,返还给其任职的治安法院的书记官;
1702771110
1702771111 (ii)如果是法官签发的,返还给签发该令状的法院的适当官员。
1702771112
1702771113 (11)根据上面第(10)款返还的令状,应当自被返还之日起保留12个月——
1702771114
1702771115 (a)如果是根据该款(i)返还的,由治安法院书记官;以及
1702771116
1702771117 (b)如果是根据该款(ii)返还的,由该适当官员。
1702771118
1702771119 (12)如果在令状被保留的期限内,与该令状有关的房屋的占有人要求查阅该令状,应当允许他查阅。
1702771120
1702771121 为了逮捕等目的进入
1702771122
1702771123 17.(1)受本条下列规定的限制,并且在不违反任何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一名警察可以为了下列目的进入和搜查任何房屋——
1702771124
1702771125 (a)为了执行
1702771126
1702771127 (i)与刑事程序有关或者刑事程序产生的已经签发的逮捕令状;或者
1702771128
1702771129 (ii)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76条签发强制精神医疗令状;
1702771130
1702771131 (b)为一项可捕罪逮捕一个人;
1702771132
1702771133 (c)为一项罪行逮捕一个人,根据——
1702771134
1702771135 (i)1936年《公共秩序法》第1条(禁止与政治目的有关的制服);
1702771136
1702771137 (ii)1977年《刑法》第6条至第8条或者第10条中的任何规定(关于进入和停留在他人财产上的犯罪);
1702771138
1702771139 (iii)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4条(对暴力的担心或者预防)。
1702771140
1702771141 (d)为重新抓捕在逃并且正在被追捕的人;或者
1702771142
1702771143 (e)为防止生命、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严重损坏。
[ 上一页 ]  [ :1.70277109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