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109e+09
1702771109 (i)如果它是治安法官签发的,返还给其任职的治安法院的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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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11 (ii)如果是法官签发的,返还给签发该令状的法院的适当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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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13 (11)根据上面第(10)款返还的令状,应当自被返还之日起保留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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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15 (a)如果是根据该款(i)返还的,由治安法院书记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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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17 (b)如果是根据该款(ii)返还的,由该适当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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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19 (12)如果在令状被保留的期限内,与该令状有关的房屋的占有人要求查阅该令状,应当允许他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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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21 为了逮捕等目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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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23 17.(1)受本条下列规定的限制,并且在不违反任何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一名警察可以为了下列目的进入和搜查任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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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25 (a)为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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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27 (i)与刑事程序有关或者刑事程序产生的已经签发的逮捕令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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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29 (ii)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76条签发强制精神医疗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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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31 (b)为一项可捕罪逮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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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33 (c)为一项罪行逮捕一个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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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35 (i)1936年《公共秩序法》第1条(禁止与政治目的有关的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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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37 (ii)1977年《刑法》第6条至第8条或者第10条中的任何规定(关于进入和停留在他人财产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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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39 (iii)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4条(对暴力的担心或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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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41 (d)为重新抓捕在逃并且正在被追捕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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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43 (e)为防止生命、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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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45 (2)除非为了上面第(1)款(e)项规定的目的,本条授予的进入和搜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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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47 (a)只有该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他正在寻找的人在该房屋时,才能行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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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49 (b)如果该房屋有两个或者多个单独的住宅,进入和搜查的权力只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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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51 (i)某一住宅的占有人与该房屋的另外其他住宅的占有人共用的该房屋的部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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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53 (ii)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他要寻找的人可能所处的任何住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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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55 (3)本条授予的进入和搜查的权力,如果是为了上面(1)(c)(i)的目的,只能由穿制服的警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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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157 (4)本条授予的搜查权力,只限于行使进入权的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的搜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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