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71109
(i)如果它是治安法官签发的,返还给其任职的治安法院的书记官;
1702771110
1702771111
(ii)如果是法官签发的,返还给签发该令状的法院的适当官员。
1702771112
1702771113
(11)根据上面第(10)款返还的令状,应当自被返还之日起保留12个月——
1702771114
1702771115
(a)如果是根据该款(i)返还的,由治安法院书记官;以及
1702771116
1702771117
(b)如果是根据该款(ii)返还的,由该适当官员。
1702771118
1702771119
(12)如果在令状被保留的期限内,与该令状有关的房屋的占有人要求查阅该令状,应当允许他查阅。
1702771120
1702771121
为了逮捕等目的进入
1702771122
1702771123
17.(1)受本条下列规定的限制,并且在不违反任何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一名警察可以为了下列目的进入和搜查任何房屋——
1702771124
1702771125
(a)为了执行
1702771126
1702771127
(i)与刑事程序有关或者刑事程序产生的已经签发的逮捕令状;或者
1702771128
1702771129
(ii)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76条签发强制精神医疗令状;
1702771130
1702771131
(b)为一项可捕罪逮捕一个人;
1702771132
1702771133
(c)为一项罪行逮捕一个人,根据——
1702771134
1702771135
(i)1936年《公共秩序法》第1条(禁止与政治目的有关的制服);
1702771136
1702771137
(ii)1977年《刑法》第6条至第8条或者第10条中的任何规定(关于进入和停留在他人财产上的犯罪);
1702771138
1702771139
(iii)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4条(对暴力的担心或者预防)。
1702771140
1702771141
(d)为重新抓捕在逃并且正在被追捕的人;或者
1702771142
1702771143
(e)为防止生命、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严重损坏。
1702771144
1702771145
(2)除非为了上面第(1)款(e)项规定的目的,本条授予的进入和搜查的权力——
1702771146
1702771147
(a)只有该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他正在寻找的人在该房屋时,才能行使;以及
1702771148
1702771149
(b)如果该房屋有两个或者多个单独的住宅,进入和搜查的权力只限于——
1702771150
1702771151
(i)某一住宅的占有人与该房屋的另外其他住宅的占有人共用的该房屋的部分;以及
1702771152
1702771153
(ii)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他要寻找的人可能所处的任何住宅中。
1702771154
1702771155
(3)本条授予的进入和搜查的权力,如果是为了上面(1)(c)(i)的目的,只能由穿制服的警察行使。
1702771156
1702771157
(4)本条授予的搜查权力,只限于行使进入权的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的搜查权。
1702771158
[
上一页 ]
[ :1.70277110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