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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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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与刑事程序有关或者刑事程序产生的已经签发的逮捕令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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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76条签发强制精神医疗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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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一项可捕罪逮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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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为一项罪行逮捕一个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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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936年《公共秩序法》第1条(禁止与政治目的有关的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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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977年《刑法》第6条至第8条或者第10条中的任何规定(关于进入和停留在他人财产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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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4条(对暴力的担心或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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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重新抓捕在逃并且正在被追捕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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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防止生命、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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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为了上面第(1)款(e)项规定的目的,本条授予的进入和搜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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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只有该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他正在寻找的人在该房屋时,才能行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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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该房屋有两个或者多个单独的住宅,进入和搜查的权力只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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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某一住宅的占有人与该房屋的另外其他住宅的占有人共用的该房屋的部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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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他要寻找的人可能所处的任何住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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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授予的进入和搜查的权力,如果是为了上面(1)(c)(i)的目的,只能由穿制服的警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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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授予的搜查权力,只限于行使进入权的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的搜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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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下面第(6)款的限制,所有规定警察有权无证进入房屋的普通法规则,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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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面第(5)款的规定不影响为了处理或者预防破坏治安行为的进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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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逮捕后进入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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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受本条下列规定的限制,警察可以进入和搜查因一项可捕罪被逮捕的人占有或者控制的房屋,如果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在该房屋存在受法律特权保护的物品以外的证据,该证据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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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犯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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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该犯罪相关或者相似的某些其他可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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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察根据上面第(1)款可以搜查的情况,他可以扣押和保管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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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面第(1)款授予的搜查权,只限于发现这种证据的目的所需要范围内的搜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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