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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使上面第(2)(a)授予的权力搜查一个人的警察,可以扣押并保管他发现的任何东西,除了受法律上的特权保护的物品外,如果他有合理根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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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他可能使用它帮助逃脱合法羁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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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它是某项罪行的证据,或者是通过实施犯罪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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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条的规定不影响1989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暂行规定)第15条(3)、(4)和(5)授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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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羁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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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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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羁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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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因一项罪行被逮捕的人,不应当处于警察羁押中,除了根据本法本部分的规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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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下面第(3)款的限制,如果羁押警官在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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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了解到,关于警察羁押的任何人,对该人羁押的根据已经停止适用;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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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知道对该人继续羁押符合本法本部分规定的其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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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下面第(4)款的限制,羁押警官有责任命令立即将其从羁押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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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警察羁押中的人的释放,权力只属于其羁押被批准的警察局的羁押警官,或者如果被一个以上警察局批准过,则是最后批准的警察局的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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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羁押警官认为某个人被逮捕时属于脱逃的人的,不应根据上面第(2)款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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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上面第(2)款被命令释放的人,应当不经保释地被释放,除非羁押警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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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其羁押期间的任何时候,需要对与其被羁押的事项有关的进一步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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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这样的事项可能针对他进行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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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如果羁押警官这样认为,他应当基于保释而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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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了本法本部分的目的,一个人根据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6条(5)被逮捕,属于因一项罪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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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内的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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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每一个指定警察局应当任命一名或者几名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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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警察局的羁押警官应当被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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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该指定警察局所在地区的警察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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