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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其羁押期间的任何时候,需要对与其被羁押的事项有关的进一步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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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这样的事项可能针对他进行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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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如果羁押警官这样认为,他应当基于保释而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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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了本法本部分的目的,一个人根据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6条(5)被逮捕,属于因一项罪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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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内的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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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每一个指定警察局应当任命一名或者几名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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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警察局的羁押警官应当被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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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该指定警察局所在地区的警察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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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地区警察首长指定的其他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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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任命为羁押警官的警官,至少应当是警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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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羁押警官不能履行职责,指定警察局中任何级别的警官都可以履行羁押警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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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本条下面规定和下面第39条(2)的限制,关于一个人的羁押警官职责,不能由履行该职责时参加该人犯罪(指被羁押所基于的罪名)的侦查的警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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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羁押警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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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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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个人因一项罪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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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没有令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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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根据没有写明保释的令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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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个人在保释期间返回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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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逮捕后被羁押的每一个警察局的羁押警官应当确定,羁押警官是否掌握足够多的证据来起诉该人犯有其被逮捕的罪行,并且可以在警察局羁押他至能够使羁押警官这样做所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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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该羁押警官确定,羁押警官没有掌握这样的证据,被逮捕人应当被释放,或者是保释或者不经保释,除非该羁押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未经起诉而对他进行羁押是必要的,以便于获得或者保存与他被逮捕有关的罪行的证据,或者通过讯问他获得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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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羁押警官有合理根据这样相信,羁押警官可以批准被逮捕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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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羁押警官批准对一个未被起诉的人予以警察羁押,羁押警官应当在可行时立即制作羁押理由的书面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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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下面第(6)款的限制,该书面笔录应当在被逮捕人在场的情况下制作,并应当在那时由羁押警官告知其羁押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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