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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延迟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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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羁押人应当被告知其原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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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原因应当记入他的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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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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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人有权要求随时向一名诉状律师进行保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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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下面第(3)款的限制,根据第(1)款提出的请求,以及其提出的时间,应当记入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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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请求是该人在被起诉某一罪行后在法庭上提出的,这种要求不需要记入他的羁押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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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该人提出这样的请求,他必须被允许在可行时立即向一名诉状律师咨询,除非本条允许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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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任何情况下,他必须在自上面第41条(2)规定的相关时间起36小时之内被允许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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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请求准许的延迟,只有下列情况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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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人是因严重可捕罪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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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警司以上的警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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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警官根据上面第(6)款予以批准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但如果是口头方式,他应当在可行时立即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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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下面第(8A)款的限制,警官只有下列情况才可以批准延迟,即他有合理根据相信,处于警察羁押下的人想要行使上面第(1)款赋予的权利时该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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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会导致与一项严重可捕罪有关的证据被干涉或者损害,或者其他人身受到干涉或者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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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会导致尚未被捕的其他涉嫌实施这种罪行的人发生变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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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将会阻碍追回犯罪获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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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如果严重可捕罪是贩毒或者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并且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下列情况,也可以批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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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该犯罪是贩毒罪并且该被羁押人从毒品贩卖中获利,如果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被行使,将会阻碍追回该人贩毒收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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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该犯罪是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被羁押人从犯罪中获利,如果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被行使,将会阻碍追回该人通过犯罪获得的财产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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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延迟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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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羁押人应当被告知其原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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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原因应当记入他的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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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面第(9)款赋予的职责,应当在可行时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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