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959e+09
1702771959 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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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61 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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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63 76.(1)在任何程序中,被告人作出的供述只要与程序中争议的事项相关,并且不被法院根据本条排除,可以作为不利于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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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65 (2)在任何程序中,控方打算提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的,如果法院认为该供述属于或者可能属于通过下列方法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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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67 (a)通过对做出供述的人进行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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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69 (b)是作为某些话或者某些行为的结果,而结合当时的情形,这些话或者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作出的供述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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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71 法院不应当允许该供述被提出为不利于他的证据,除非控方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该供述(即使供述可能是真实的)并不是以上述方法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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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73 (3)在任何程序中,控方打算提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控方证明该供述并不是以上面第(2)款规定的方式获得的,作为允许控方提出该证据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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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75 (4)一份供述被依照本条完全或者部分排除这一事实,不应当影响下列证据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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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77 (a)作为供述的结果发现的任何事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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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79 (b)如果该供述在表明被告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说话、写作或者表达方面是相关的,对于证明这一点所必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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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81 (5)如果一项证据系用来证明本款所适用的事实是作为被告人供述的结果发现的,不应当采纳该证据,除非关于事实如何被发现的证据是由被告人提出的或者代表他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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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83 (6)上面第(5)款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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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85 (a)作为供述的结果发现的,而该供述根据本条被完全排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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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87 (b)作为供述的结果发现的,而该供述被部分排除,如果该事实是作为被排除的供述部分的结果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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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89 (7)本法中的第七部分的任何规定,都不损害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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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91 (8)在本条中“强迫”包括酷刑、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无论是否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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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95 对不公正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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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97 78.(1)在任何程序中,法院可以拒绝允许控方提出打算依赖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包括证据获得的情况,该证据的采纳将会对程序的公正性具有如此的不利影响以至于法院不应当采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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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99 (2)本条的规定不应当影响任何要求法院排除证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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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003 【1】 根据英国Her Majesty’s Stationer’s Office的许可重印。引用和一些技术性条文(在目录中标出但没有重印);它们可以在Michael Zander,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的附录中找到。正如在第五章中指出的那样,笔者认为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配套执行守则是冗长的和复杂的。它们在这里重印并不是作为美国制定法计划的范本,而是负责起草这样的制定法的人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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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008 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170276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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