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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录像人身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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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由一名证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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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出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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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关于录音的执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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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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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主磁带的录音和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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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录音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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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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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讯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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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磁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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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于警官行使临时截停和搜查的制定法上的权力的执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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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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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所有警察局必须备有本执行守则,供警官、被羁押人以及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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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指导注释中的内容并不是本守则的规定,但是对警官和其他人来说是其适用和解释的指导。守则附录中的规定是本守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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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守则适用于警官根据制定法上的权力未经逮捕而对人身的搜查或者未经逮捕而对车辆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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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守则所适用的权力的行使,要求有合理理由怀疑非法获得或者持有的物品在身上或者车上。如果一名警官有合理理由怀疑一个人无辜地持有被盗或者违禁物品,临时截停和搜查的权力仍然存在,但是将不存在逮捕的权力。然而,在行使该权力的时候,应当尽所有的努力让他自愿交出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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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怀疑的合理根据是否存在,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是必须存在某些客观基础。警官需要考虑怀疑持有的物品的性质,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诸如时间和地点、相关人以及与他在一起的人的行为。合理怀疑可能在下列情形中存在,例如收到关于被持有的物品或者嫌疑人的描述的信息;一个人看起来鬼鬼祟祟或者试图隐藏什么东西;或者一个人在一个不正常的时间或地点持有某种物品,而该时间和地点最近已经发现了一系列的夜盗或者盗窃罪行。但是,临时截停和搜查的决定,必须是基于所有对下面这个问题有影响的事实,即某种物品将被找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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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理怀疑永远不能单独地以个人因素作为支持的基础。例如,一个人的肤色、年龄、发式或者衣着,或者已经知道他先前因持有违禁品被定罪这样的事实,不能单独地或者相互结合地作为搜查那个人的唯一基础。合理怀疑也不能基于某个人或者某个团体更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样的一成不变的形象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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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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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确保临时截停和搜查的权力被负责地、节制地行使是重要的。一名警官应当牢记,他可能需要能够向上级警官和在法庭上证明这些权力的使用是有正当理由的,以及这些权力的滥用有可能在将来损害警察的工作。这会导致社区对警察的不信任。确保每一个被搜查的人都被礼貌和细心地对待也是特别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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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本守则并不影响警官的下列能力,即在正常执勤的过程中(并且不存在合理怀疑的时候),不经扣留一个人或者使用任何强制因素,而向一个人说话或者提出问题。本守则的目的不是为了禁止这样的警察与社区之间在相关人的合作的情况下进行接触,也不影响这个原则,即所有公民都有责任帮助警察防止犯罪和发现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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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根据1989年《防止恐怖主义(暂行规定)法》附表5第4段(2)的搜查权不要求合理根据地怀疑,这项权力不是上面1.3所定义的临时截停和搜查的权力并且不受本守则的限制,但是这种搜查的执行,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遵守本守则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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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本守则并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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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进入运动场或者其他房屋的人,经过其同意或者作为进入的前提条件的常规搜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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