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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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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为了上面3.5段的目的,在大街上的搜查应当被视为是公共场所的搜查,即使在开始搜查时大街上可能没有人。虽然没有权力要求一个人这样做,但是并不禁止警官要求一个人自愿地在公共场所脱去外衣、夹克或者手套以外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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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由于在公共场所对一个人的搜查应当是对外衣进行表面检查,这样的搜查应当尽可能快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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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搜查执行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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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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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执行搜查的警官必须制作书面笔录,除非这样做不可行,由于搜查的数量太大或者是由于其他操作上的原因,例如在关于公共秩序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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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笔录必须在可行时立即完成——在现场完成,除非当时的情形(例如另有紧急任务或者非常恶劣的天气)使这样做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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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该笔录必须记载在为此目的专门提供的表格上(全国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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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为了完成搜查笔录,警官通常应当询问被搜查人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但是根据搜查程序一个人没有义务提供这些细节,也不能在他不愿意这样做的时候扣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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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所有的搜查笔录中应当包括下列信息,即使该人不愿意提供其身份或者给出其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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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被搜查人的姓名,或者(如果他不说)对他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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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该人的种族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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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如果搜查的是汽车,对汽车的描述,包括其牌照号码;[见注释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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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搜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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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进行搜查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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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进行搜查的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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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进行搜查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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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搜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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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搜查所导致的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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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进行搜查的警官的身份(除了与恐怖主义侦查有关的调查以外,在那种情况下笔录中应当记明警官的证件号和所在的警察局[见注释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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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每个被搜查人和被搜查的车辆都要求有一份笔录。但是,如果一个人在一辆车里,人和车都被搜查了并且搜查的目的以及根据是相同的,只需要完成一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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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进行搜查根据的笔录,必须简短但包含必要的信息,说明怀疑相关人的理由,或者描述他的行为或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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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人照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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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搜查一辆无人照看的车辆或者里面或上面的东西后,警官必须在里面留下一份通知(或者在其上面,如果未经打开车门就已经搜查了其内或者其上的物品),记载其已经被搜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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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该通知应当包括警官所在的警察局名称,并写明在哪里可以获得搜查笔录的副本,以及要求赔偿的申请应当向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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