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2552e+09
1702772552
1702772553 6.9 只有律师的行为达到了使侦查人员无法顺利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度时,才可以要求律师离开讯问。[见注释6D和6E]
1702772554
1702772555 6.10 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律师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他将停止讯问并请示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官可用,则请示与该侦查无关的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在与律师交谈之后,被请示的警官将决定讯问是否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如果他决定不应当,嫌疑人将被给予机会在继续讯问前与另外一名律师咨询,并且该律师将被提供讯问时在场的机会。
1702772556
1702772557 6.11 要求律师不参加讯问是一个严肃的步骤,如果发生了,作出决定的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将考虑是否将该事件报告给法律协会。如果要求律师离开的是警司以下级别的警官作出的,这个事实必须报告给警司级别以上的警官,由他来考虑报告给法律协会是否恰当。如果相关律师是值班律师,该报告应当同时提供给法律协会和法律援助委员会。
1702772558
1702772559 6.12 在本守则中,“律师”是指根据1974年《诉状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如果一名律师想要派一名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代表他提供法律意见,应当允许这样的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进入警察局,除非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认为这样的会见将损害犯罪侦查从而作出其他决定。一旦进入警察局,适用6.6至6.10段的规定。
1702772560
1702772561 6.13 在根据第6.12段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警官应当特别考虑该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已经充分证明的身份和地位;他的品格是否适合于提供法律建议(具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大可能适合,除非该定罪是轻微犯罪并且不是最近发生的);以及派出该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到警察局的律师提供的书面授权书中写明的任何其他事项。[见注释6F]
1702772562
1702772563 6.14 如果督察拒绝一名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进入或者决定不允许这样的人继续在讯问时在场,他必须立刻通知派出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的律师,并给予他作出其他安排的机会。被羁押人必须被告知,并且记入羁押笔录。
1702772564
1702772565 6.15 如果一名律师到达警察局见一个特定的人,该人(除非附录B适用)必须被通知他的律师来了,并问他是否愿意见律师。即使该相关人已经拒绝了法律建议,仍然适用本规定。律师的到来和被羁押人的决定必须记入羁押笔录。
1702772566
1702772567 (b)文书
1702772568
1702772569 6.16 任何对法律建议的请求和针对请求采取的行动,都应当被记录。
1702772570
1702772571 6.17 如果一个人已经要求法律建议,并且讯问在没有律师或其代表(或者律师或其代表被要求离开讯问)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
1702772572
1702772573 指导注释:
1702772574
1702772575 6A 在考虑第6.6段(h)是否适用时,该警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问律师,他到达警察局大约要花费多少时间,并把这个信息与下列因素联系起来:被允许的羁押期限,处于一天中的什么时间(即第12.2段要求的休息时间是否要到了),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侦查的需要。如果该律师说他正在来警察局的路上,或者他将立即出发,在他到达前进行讯问通常是不合适的。如果看起来在律师到达前开始讯问是必需的,应当告知律师警察能够等待多长时间,之后6.6段(b)就会适用,这样他有机会安排其他人提供法律建议。
1702772576
1702772577 6B 要求法律建议的人应当被给予机会,与一名具体的律师咨询(例如,他自己的律师或者他认识的律师),或者如果存在值班律师制度的话与值班律师咨询。如果通过这些方式无法获得建议,或者他不愿意与值班律师咨询,该人应当被给予机会从愿意提供法律建议的名单中选择一名律师。如果这名律师不可用,他可以选择最多两名的备选。如果这些获得法律建议的尝试是不成功的,羁押警官可以自由裁量地允许进一步的尝试,直到联系上同意提供法律建议的律师为止。
1702772578
1702772579 6C 根据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7条进行的程序,并不属于本守则所规定的讯问。
1702772580
1702772581 6D 在考虑第6.9段是否适用时,如果律师寻求反对向其当事人提出的不恰当的问题,或者反对发问方式,或者建议其当事人不回答特定的问题,或者他希望给予他的当事人进一步的法律建议,不属于不当行为。在不阻碍讯问的情况下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向其提供建议,是律师的职责。他不应当被要求离开讯问,除非他对讯问的干涉显然超出了这个范围。不当行为的例子可能包括,代替当事人回答问题,向当事人提供书面回答让他照着念。
1702772582
1702772583 6E 如果警官决定要求律师离开,他必须能够向法庭证明该决定是正确地作出的。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他可能需要亲身见证发生的事情。
1702772584
1702772585 6F 如果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认为,一个特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一直派不适合提供法律建议的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他应当通知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他可能会把该问题提交给法律协会。
1702772586
1702772587 6G 受附录B的限制,律师如果愿意,可以为一项侦查中的一名以上当事人提供建议。利益冲突的问题,由律师根据其职业规范来确定。但是,如果等待一名律师给予一名当事人法律建议会导致对另一名嫌疑人讯问的不合理延误,可以适用第6.6(b)的规定。
1702772588
1702772589 6H 宣传海报除了使用英文以外,还应当附有主要少数民族语言及欧共体主要国家的语言,如果有帮助并且可行的话。
1702772590
1702772591 * * * *
1702772592
1702772593 10.警告
1702772594
1702772595 (a)什么时候必须给予警告
1702772596
1702772597 10.1 有根据怀疑犯有罪行的人,必须在任何就该犯罪进行讯问之前(如果对先前问题的回答提供了怀疑的根据,那么在进一步讯问前)被警告,这里的讯问是指以获得能够在法庭上的起诉中使用证据为目的的讯问。如果讯问是为了其他目的,例如在行使临时截停和搜查权时确定他的身份或者他是否是车辆的主人或搜查他的必要性时,不需要对他进行警告。
1702772598
1702772599 10.2 当一个未被逮捕的人在讯问前或者讯问中初次被警告时,他必须同时被告知,他没有被逮捕并且没有义务和警官在一起。……
1702772600
1702772601 10.3 一个人因某项罪行被逮捕后必须被警告,除非
[ 上一页 ]  [ :1.70277255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