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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什么时候必须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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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有根据怀疑犯有罪行的人,必须在任何就该犯罪进行讯问之前(如果对先前问题的回答提供了怀疑的根据,那么在进一步讯问前)被警告,这里的讯问是指以获得能够在法庭上的起诉中使用证据为目的的讯问。如果讯问是为了其他目的,例如在行使临时截停和搜查权时确定他的身份或者他是否是车辆的主人或搜查他的必要性时,不需要对他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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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当一个未被逮捕的人在讯问前或者讯问中初次被警告时,他必须同时被告知,他没有被逮捕并且没有义务和警官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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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一个人因某项罪行被逮捕后必须被警告,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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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由于他当时的情况或者行为使这样做不可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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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他已经在逮捕前根据上面第10.1段立即被警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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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为: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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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警告应当使用下面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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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必说任何话,除非你愿意,但是你说的话可能会被作为证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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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警告的意思得到保留,细微的变化并不构成对这一要求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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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如果警告后的讯问中断了,讯问警官必须确保被讯问的人理解他仍然处于警告之下。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当在讯问继续的时候再次给予全面的警告。[见注释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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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未成年人、精神紊乱和精神上有缺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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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如果一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有缺陷或精神紊乱的人在没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警告,该警告必须在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重复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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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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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根据本条给予警告,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在警官的笔记本中或者在讯问笔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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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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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 在考虑中断后是否再次警告时,警官应当考虑他可能必须说服法庭该人在讯问继续的时候理解他仍然处于警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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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 在告知未被逮捕的人他可能会被起诉一项罪行时,没有必要给予或者重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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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 如果看起来一个人不理解警告的含义,给予警告的警官应当继续用自己的话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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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D 如果一个被警告的人不清楚其重要性,相关警官应当向他解释,该警告是根据英国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给出的,即一个人不必回答任何可能会证明其有罪的问题也不必提供任何可能证明其有罪的信息,而且这种沉默在审理中不得作出任何不利于他的推理。然而,该人不应当被留下这样的错误印象,即不合作对他接下来的待遇没有任何影响,例如,他在被起诉一项罪行时拒绝提供其姓名和住址可能会导致其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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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讯问: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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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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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决定逮捕一名嫌疑人之后,他不得在警察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羁押地点)以外的地点就相关罪行被讯问,除非延误将可能导致下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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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导致犯罪证据受到干扰或者毁损,或者导致其他人受到干扰或者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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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导致其他被怀疑犯有罪行但是尚未被逮捕的人被惊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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