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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笔录中必须记明:讯问的地点、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笔录制作的时间(如果不同)、讯问的中间休息、在场所有人的姓名;并且必须记在专门用于此目的的表格上或者警官的笔记本上或者根据对警察讯问嫌疑人进行录音的执行守则的规定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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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笔录必须在讯问的过程中制作,除非侦查警官认为不可行或者会对讯问造成干扰,笔录必须是对所说的话的逐字逐句的记录,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必须是足够准确地概括讯问内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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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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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讯问,是指对一个人就其在一项犯罪或者几项犯罪中的参与向他提问的过程。仅仅是为了获得信息或者一个人对事实的解释,或者在警官日常执勤中,对一个人的提问,不属于本守则规定的讯问。严格限制在搜查行为的恰当性和有效性上的提问,也不是本守则规定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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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警察局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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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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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如果一名警官打算要讯问,或者打算进行需要被羁押人在场的调查,羁押警官负责决定是否把他交给该警官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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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每24小时,被羁押人必须被允许连续至少8个小时的休息,不受讯问、旅行或者相关侦查导致的其他打扰,这个休息期间通常应当是夜晚。休息时间不能被打扰或者推迟,除非有合理根据相信休息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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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严重损失或损坏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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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对该人从羁押中释放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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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以其他方式损害侦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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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是自愿到达警察局之后被逮捕的,24小时的期间从他被逮捕时起算,而不是从他到达警察局的时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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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不得向被羁押人提供酒,除非是基于医疗上的建议。由于饮酒或者吸毒致使一个人无法理解向其提出的问题以及他的回答的重要性时,不得在这种状态下就一项宣称的犯罪对他进行讯问,除了根据附录C的规定进行的以外。[见注释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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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在可行的情况下,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讯问室应当保证足够的暖气、光线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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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被讯问或者做出陈述的人,不应当被要求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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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在开始讯问之前,每一个讯问警官应当向被讯问人表明他自己以及在场的其他警官的身份,说明其姓名和警衔,除了被讯问人是根据1989年《预防恐怖主义暂行规定法》被羁押的,在那种情况下笔录中应当表明每一个警官的证件号和警衔,而不是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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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讯问的中间休息,应当在正常的进餐时间进行。每隔大约2个小时也应当安排短暂的休息,但是讯问警官可以自由裁量地延迟休息,如果存在合理根据相信休息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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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严重损失或者损坏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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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对该人从羁押中释放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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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以其他方式损害侦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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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如果在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或者以被讯问人的名义,就本守则的规定提出控告,那么讯问警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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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讯问笔录中记明;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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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通知羁押警官,由羁押警官负责根据本守则第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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