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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关于录音的执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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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录音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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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受下面第3.2段的限制,在警察局进行的下列讯问都必须被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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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讯问人已经因可诉罪(包括两可罪),依据守则C第10条的规定被警告过了;[见注释3A和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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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他被起诉或者被告知他可能被起诉上面(a)中规定的犯罪之后,因警官例外地向嫌疑人提出进一步的问题,发生的讯问;[见注释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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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他被起诉或者被告知他可能被起诉上面(a)中规定的犯罪之后,警官希望一个人知悉其他人作出的书面陈述或者对其他人进行讯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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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下列情形不需要进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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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根据1984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暂行规定)第12条(1)(a)逮捕的人的讯问,或者因一项罪行对一个人进行讯问且有合理根据怀疑该罪行与恐怖主义有关联或者是为了帮助恐怖主义组织的目的而实施的。只有该恐怖主义与北爱尔兰问题有关,或者其他恐怖主义(但是不包括仅仅与英国或者英国的北爱尔兰以外地区的事务有关的恐怖主义),本段才能适用。“恐怖主义”的概念,依1984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暂行规定)第14条(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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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有合理根据怀疑其犯有1911年《官方秘密法》第1条规定的犯罪的人的讯问。[见注释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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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羁押警官可以授权讯问警官在下列情形下不对讯问进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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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这样做不具有合理的可行性,因为设备出了问题,或者没有一个合适的讯问室或者录音机,并且授权的警官根据合理根据认为,讯问不应当延迟到设备修好或者讯问室或录音机可用。[见注释3J]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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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从一开始就可以看出来显然不会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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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两种情况下,羁押警官应当在笔录中使用具体的语言来说明没有进行录音的原因。[见注释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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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如果讯问是针对一个自愿来到警察局的人,当该警官有根据相信该人已经成为一名嫌疑人时(即根据守则C第10条1的规定应当被警告时),讯问的继续进行应当被录音,除非羁押警官根据上面第3.3段的规定授权可以在不录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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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每一次讯问都应当完整地被录音,包括提取和宣读陈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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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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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本守则的任何规定,都不意味着禁止警察自由裁量地对下列讯问进行录音:因第3.1段以外的.罪行被警告的人在警察局的讯问,或者在被讯问人被起诉或者被通知他可能被起诉一项罪行后作出的反应,条件是本守则得到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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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需要注意的是,守则C第12.3段对某些人的讯问进行了限制,即因饮酒或者吸毒导致无法理解问题或者回答的重要意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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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 因任何原因决定不对讯问进行录音,可能会受到在法庭上的评论。批准的警官应当准备好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其决定存在正当理由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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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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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讯问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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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当嫌疑人被带到讯问室时,警官应立即但在嫌疑人能看见的情况下,把没有使用过的磁带放进录音机,并且按下录音键。这些磁带必须在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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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警官然后应当正式告诉嫌疑人关于录音的情况。他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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