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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35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作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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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37 在编写本书的几个月里,我们多次被问及,为何过去几年间我们的作品选择了这种可怖的话题。本书紧随我们上一部关于人食人的《邻人相食》(Eat Thy Neighbour History Press,2006年)面世,无疑又会惹出此类疑问。一位学者甚至建议我们把本书命名为《邻人相暴》(Beat Thy Neighbour)。撇开其中幽默不谈,作为历史学家,我们认为历史所教给我们最重要的东西并不全是令人愉悦的。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曾经说的:“不能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的人注定会重蹈覆辙。”在他的箴言的指引下,我们着手写作此书,本书内容引人入胜,且为探究人类更深刻的本质提供了翔实的资料,本书并不纠缠于政治术语,亦不拘囿于某些自相矛盾、无法辨明的模糊概念,而是试图解析所论主题的原因和方式。欣闻《邻人相食》被很多美国大学指定为变态心理学课程必读书,我们备受鼓舞,更觉得应把这种研究继续下去,并希望《人类酷刑史》也能够广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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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39 写作此书时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找到一种关于究竟什么才构成酷刑的共识。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中,对实际中的肉体酷刑与所谓的“残忍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没有作出区分,公约认为,酷刑是任何一种导致持续精神伤害(即我们有时所称的“创伤后压力综合征”)的审讯方式。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似乎认为,几乎任何剥夺行动自由的行为,如把受害者捆绑在墙上或者简单的监禁,都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因而构成了酷刑。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则认为,只有旨在制造长时期肉体的或精神的伤害而强加于人身的行为,才能称为酷刑。通过以上比较,酷刑的定义就变得明晰了。与为出版社和公共研究机构编著官方报告的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士不同,我们不是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人权活动家,也不是试图为审讯方式辩护的行政或军事组织的成员。我们是历史学家。因此,像任何优秀的历史学家一样,在确定把哪些惩罚和肉体虐待的方式收录这本书中时,我们决定采用一种完全客观和实用主义的方法,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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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1 本书并未收录20世纪发明的林林总总的酷刑。对于可怕的纳粹德国毒气室和曾经风行的电棍,几乎每个有社会常识的人都很熟悉,因而没有收录书中的必要。对过去几个世纪众多社会所采用的五花八门的酷刑方式,本书进行了一番更为详尽的考察。从这些丰富的参考资料中,我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对犯罪嫌疑人和国家的敌人施加酷刑有两大根本原因。第一,通过逼迫犯人招供,或者通过常见的方式,即逼迫囚犯揭发真实的或者臆造的阴谋中同谋者的名字来榨取信息。第二,酷刑作为一种惩罚形式而使用。虽然酷刑作为惩罚已不如它在两个世纪之前那么常见,但是,它在世界各地的很多国家和文化中仍有留存,这令人不安。用大赦国际的创始人彼得·班奈森(Peter Benenson)的话说:“尽管酷刑遭到禁止,但世界上2/3的国家仍在秘密使用。很多政府依然允许其官员不受追究地非法滥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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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3 无论如何定义,酷刑仍然在几乎每个地方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存在,并且只要警察不得不从犯人口中获取信息,它就可能继续存在。如果没有了暴力手段和监禁的震慑,实际上没有犯人会招认他们的罪行,社会将会彻底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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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5 尽管我们对书中所论及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之道,但我们诚挚地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使您(亲爱的读者)更好地理解为什么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迷恋酷刑的使用。人类如此而为是一个事实。实际上,2000多年以来,我们人类就明白严刑拷打下的供词几乎毫无价值,酷刑作为惩罚对震慑犯罪也无济于事,这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可怕与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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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7 在道出了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严肃话题的一些理由之后,留您安静地品味本书的其他内容。我们发现,过于冗长的序言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的最过分和不文明的折磨。在您对书中所记录的恐怖事情进行阅读时,还望明了,文中所述的刽子手都是技术娴熟的行家里手:读者在家中切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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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9 马克·P·唐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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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51 丹尼尔·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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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57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一部分 酷刑:动机、方式和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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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1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酷刑一词使用的如此频繁与不恰当,从而在详细考察酷刑的使用之前,有必要准确地定义其含义:或者更具体地说,要廓清该词的众多定义所引发的混乱,从而恰如其分地确定我们所言之“酷刑”的含义。与通常的理解不同,所有形式的惩罚,甚至当它涉及身体虐待时,也不能被看做酷刑。第13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annica)这样解释酷刑:“酷刑(Torture),源于拉丁语‘torquere’(扭曲之意),是对变态的才智所设计的造成疼痛的众多方式的一种统称,尤其指被古代和现代的欧洲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的。”按照这种观点,酷刑常常适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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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3 1.定罪前抑或定罪后,从证人或者被告那里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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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5 2.惩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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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7 第二种使用较早,而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其功能则由法律专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对它的解释更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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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9 1.为惩罚、威逼或获得施虐快感(通过火烧、碾压或伤害)而施加剧烈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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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81 2.肉体或精神的极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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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83 3.通过制造令人难以忍受的苦痛来惩罚或威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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