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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39 写作此书时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找到一种关于究竟什么才构成酷刑的共识。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中,对实际中的肉体酷刑与所谓的“残忍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没有作出区分,公约认为,酷刑是任何一种导致持续精神伤害(即我们有时所称的“创伤后压力综合征”)的审讯方式。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似乎认为,几乎任何剥夺行动自由的行为,如把受害者捆绑在墙上或者简单的监禁,都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因而构成了酷刑。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则认为,只有旨在制造长时期肉体的或精神的伤害而强加于人身的行为,才能称为酷刑。通过以上比较,酷刑的定义就变得明晰了。与为出版社和公共研究机构编著官方报告的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士不同,我们不是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人权活动家,也不是试图为审讯方式辩护的行政或军事组织的成员。我们是历史学家。因此,像任何优秀的历史学家一样,在确定把哪些惩罚和肉体虐待的方式收录这本书中时,我们决定采用一种完全客观和实用主义的方法,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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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1 本书并未收录20世纪发明的林林总总的酷刑。对于可怕的纳粹德国毒气室和曾经风行的电棍,几乎每个有社会常识的人都很熟悉,因而没有收录书中的必要。对过去几个世纪众多社会所采用的五花八门的酷刑方式,本书进行了一番更为详尽的考察。从这些丰富的参考资料中,我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对犯罪嫌疑人和国家的敌人施加酷刑有两大根本原因。第一,通过逼迫犯人招供,或者通过常见的方式,即逼迫囚犯揭发真实的或者臆造的阴谋中同谋者的名字来榨取信息。第二,酷刑作为一种惩罚形式而使用。虽然酷刑作为惩罚已不如它在两个世纪之前那么常见,但是,它在世界各地的很多国家和文化中仍有留存,这令人不安。用大赦国际的创始人彼得·班奈森(Peter Benenson)的话说:“尽管酷刑遭到禁止,但世界上2/3的国家仍在秘密使用。很多政府依然允许其官员不受追究地非法滥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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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3 无论如何定义,酷刑仍然在几乎每个地方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存在,并且只要警察不得不从犯人口中获取信息,它就可能继续存在。如果没有了暴力手段和监禁的震慑,实际上没有犯人会招认他们的罪行,社会将会彻底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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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5 尽管我们对书中所论及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之道,但我们诚挚地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使您(亲爱的读者)更好地理解为什么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迷恋酷刑的使用。人类如此而为是一个事实。实际上,2000多年以来,我们人类就明白严刑拷打下的供词几乎毫无价值,酷刑作为惩罚对震慑犯罪也无济于事,这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可怕与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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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7 在道出了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严肃话题的一些理由之后,留您安静地品味本书的其他内容。我们发现,过于冗长的序言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的最过分和不文明的折磨。在您对书中所记录的恐怖事情进行阅读时,还望明了,文中所述的刽子手都是技术娴熟的行家里手:读者在家中切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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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49 马克·P·唐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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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51 丹尼尔·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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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56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1702773945]
1702774457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一部分 酷刑:动机、方式和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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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1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酷刑一词使用的如此频繁与不恰当,从而在详细考察酷刑的使用之前,有必要准确地定义其含义:或者更具体地说,要廓清该词的众多定义所引发的混乱,从而恰如其分地确定我们所言之“酷刑”的含义。与通常的理解不同,所有形式的惩罚,甚至当它涉及身体虐待时,也不能被看做酷刑。第13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annica)这样解释酷刑:“酷刑(Torture),源于拉丁语‘torquere’(扭曲之意),是对变态的才智所设计的造成疼痛的众多方式的一种统称,尤其指被古代和现代的欧洲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的。”按照这种观点,酷刑常常适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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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3 1.定罪前抑或定罪后,从证人或者被告那里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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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5 2.惩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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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7 第二种使用较早,而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其功能则由法律专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对它的解释更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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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79 1.为惩罚、威逼或获得施虐快感(通过火烧、碾压或伤害)而施加剧烈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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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81 2.肉体或精神的极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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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83 3.通过制造令人难以忍受的苦痛来惩罚或威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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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85 4.制造痛苦,折磨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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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487 用这些基本的前提作为开篇,我们立刻便知,肉体残害,必须为达到一些特定的目标而施加时,才被当做酷刑。如果一个街头犯罪团伙攻击、殴打和有计划地虐待某人,严格地说,他们没有对受害者施以酷刑。诚然,他们殴打受害者,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因为他们的行动不是任何行政的、军事的或者司法机构所授意,故而,这种殴打不是技术层面的酷刑。另一方面,做出同样暴行的一伙革命游击队员实际上则是在施以酷刑。一个简单的野蛮行为与完全的酷刑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无更高权力机构的授权。这个定义的一个内在的却很少言明的含义是,当酷刑是国家机关授权进行的时候,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通过把酷刑引入法律制裁中,那些实施政府所授意的酷刑的人有了开脱个人罪责的借口:“我只是执行命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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