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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定义,酷刑仍然在几乎每个地方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存在,并且只要警察不得不从犯人口中获取信息,它就可能继续存在。如果没有了暴力手段和监禁的震慑,实际上没有犯人会招认他们的罪行,社会将会彻底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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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对书中所论及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之道,但我们诚挚地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使您(亲爱的读者)更好地理解为什么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迷恋酷刑的使用。人类如此而为是一个事实。实际上,2000多年以来,我们人类就明白严刑拷打下的供词几乎毫无价值,酷刑作为惩罚对震慑犯罪也无济于事,这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可怕与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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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出了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严肃话题的一些理由之后,留您安静地品味本书的其他内容。我们发现,过于冗长的序言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的最过分和不文明的折磨。在您对书中所记录的恐怖事情进行阅读时,还望明了,文中所述的刽子手都是技术娴熟的行家里手:读者在家中切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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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P·唐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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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尔·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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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一部分 酷刑:动机、方式和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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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酷刑一词使用的如此频繁与不恰当,从而在详细考察酷刑的使用之前,有必要准确地定义其含义:或者更具体地说,要廓清该词的众多定义所引发的混乱,从而恰如其分地确定我们所言之“酷刑”的含义。与通常的理解不同,所有形式的惩罚,甚至当它涉及身体虐待时,也不能被看做酷刑。第13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annica)这样解释酷刑:“酷刑(Torture),源于拉丁语‘torquere’(扭曲之意),是对变态的才智所设计的造成疼痛的众多方式的一种统称,尤其指被古代和现代的欧洲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的。”按照这种观点,酷刑常常适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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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罪前抑或定罪后,从证人或者被告那里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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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惩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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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使用较早,而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其功能则由法律专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对它的解释更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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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惩罚、威逼或获得施虐快感(通过火烧、碾压或伤害)而施加剧烈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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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肉体或精神的极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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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制造令人难以忍受的苦痛来惩罚或威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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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造痛苦,折磨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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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些基本的前提作为开篇,我们立刻便知,肉体残害,必须为达到一些特定的目标而施加时,才被当做酷刑。如果一个街头犯罪团伙攻击、殴打和有计划地虐待某人,严格地说,他们没有对受害者施以酷刑。诚然,他们殴打受害者,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因为他们的行动不是任何行政的、军事的或者司法机构所授意,故而,这种殴打不是技术层面的酷刑。另一方面,做出同样暴行的一伙革命游击队员实际上则是在施以酷刑。一个简单的野蛮行为与完全的酷刑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无更高权力机构的授权。这个定义的一个内在的却很少言明的含义是,当酷刑是国家机关授权进行的时候,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通过把酷刑引入法律制裁中,那些实施政府所授意的酷刑的人有了开脱个人罪责的借口:“我只是执行命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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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将会不断看到的,那些认可使用酷刑的政府往往是虚弱的和心怀恐惧的(譬如最早期的原始社会与现代第三世界中的独裁统治)。在后一种情况下,或出于忠诚,或只是为了让民众安分守己,通常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上存在一心要毁灭这种“制度”的大阴谋,必须在它们颠覆社会之前将其制服。这些宣称即将毁灭的耸人听闻的种种言论时常是一种使人民处于长期恐惧状态且更易受到控制的好办法。它也是一种使领袖受民众欢迎的有效手段:首先他会通过描述这种含糊的、莫可名状的威胁来营造恐怖气氛,然后着手逮捕、拷打和处决尽可能多的阴谋分子以摧毁威胁。当然这种威胁不可能真正地被消除:因为它自始至终就不存在,或者因为一旦“敌人”不复存在,那么领导人可能会失去对权力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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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期的酷刑通常是一种惩治手段。在原始社会中,所有人都寿命短暂、野蛮、残忍,所谓的法律其实就是施以惩罚。当一个罪犯或者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的人公开受到鞭笞、折磨,或者被残忍地处死、摧残,其结果是法律得到维护,社会安定有了保证,善良守法的人们能够安然入睡。这些有法必依的生动范例通常可以取悦民众,使他们对事情的“正当性”有良好认知。它既是一种廉价的娱乐,同时也是清除政敌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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