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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年对蒙茅斯公爵的公开处决。这是一个可怕的场景,刽子手杰克·凯奇在行刑时表现非常糟糕。据一个目击者说:“这只凶残的狗行事如此残忍,他(用斧子)砍了五次,也没能使公爵身首异处。”最后,凯奇拔出随身佩带的刀,割下了公爵的头颅,使他解脱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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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二部分 酷刑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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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1章 古代与古典时代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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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部分中,我们知道酷刑可能是虚弱和忧惧多疑的政权普遍使用的手段。那么从逻辑上说,与更现代、更进步的文明相比,早期的、原始的文明应该更倾向于使用酷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虽然无人确知酷刑的概念始于何时,但我们可以考察那些最早保留司法记录的文明,并比较它们处置违法犯罪者和敌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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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有文字记载的早期社会——主要在地中海的东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在一些重大罪行上拥有共同的量刑标准。弑父、通奸和沦为战俘都被视为不可宽恕,应受重罚。除了以上几个共同情况,这些社会如何惩罚其他罪行则基于各自的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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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法老时代的埃及文明相当发达。埃及人从来不对已定罪的犯人强加不合理的惩罚。死罪,如谋杀,通常被处以绞刑。这一法规的少数例外之一是杀害了自己的孩子。在这类案件中,会判处将孩子的尸体绑在父母的脖子上,直至尸体腐烂:毫无疑问,场面异常令人恶心。另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弑父。犯人会被处以一种独特的缓慢而痛苦的死亡方式,他会被一束芦苇鞭打身体,扔进荆棘丛里来回打滚,直到皮开肉绽,然后在活着的时候被扔进熊熊烈火中。罪行较轻者接受的惩罚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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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战俘或罪犯受到鞭笞。不能确定的是右边那个人到底是在恳求宽恕还是协助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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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部分非死刑犯来说,标准惩罚均为公开的鞭刑。令人惊奇的是,鞭刑的方式与罪犯的性别还有关联。受鞭刑的女人以跪立的姿势接受惩罚,而男性要四肢伸展脸朝下趴在地上。行刑前会剥光犯人上身的衣服,露出脊背。从逻辑上讲,罪行越重,则受到的鞭打越严厉。当一名男性犯下与奴隶通奸的罪过时,他将遭受1000多下的鞭笞。不过这并不等于是实际的鞭打数,刑具也可能不是一束锋利的芦苇鞭或一根重鞭,倘若使用这类刑具,有可能真把受刑者打成碎片。奇怪的是,当一个女人犯下通奸罪时不会被处死,而会把她的鼻子割掉。这种惩罚虽对生育无关大碍,不过一个女人若变得如此丑陋,肯定很难拢住自己男人的心了。肢体残害并不只针对女性通奸者,很多其他的罪犯也会受到各种不同的肉体残害。有意思的是,当一个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时候,他还是会被判为这种罪名,受害者也只能接受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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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幅图展现了两个战俘被亚述人活剥皮的场景,第3个战俘已经被斩首了。这种图像在当时是重要的宣传画。它昭示与亚述作对的人会受到严厉而残酷的惩罚,同时也是对邻国的一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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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是一个骄傲的民族,最让他们感到耻辱的是沦为战俘。这种耻辱比死亡更可怕。因此,当埃及军队俘获了敌方士兵后,会毫不客气地对待他们。在被押往囚禁地点的路上,俘虏们一个挨着一个,排成一长队,脖子上套着绳子,他们会被绳子勒得非常难受,但不会被勒死。为了让犯人更加痛苦,他们的双手被死死地反绑在背后。有时候,倘若法老的军队陷入鏖战、处境艰难,他们对战俘的折磨也会加倍,会用绳子把战俘的双手反绑在背后,然后将绳子缠在已经套上绳索的脖子上。战俘为减轻肘部和手腕的痛苦就会挣扎,越是挣扎,就越有可能勒死自己。那些在漫长押送途中幸存下来的囚犯的下场也很悲惨,在失去了眼睛或者舌头之后会被当做奴隶卖掉。这是在警告其他人:永远不要与法老进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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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纳城邦(Eshunna)属于稍后的中东文明,留存下来的司法记录非常少,它于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1720年之间走向繁荣,位于今天伊拉克巴格达北部仅30英里(50千米)处。以修纳似乎有一套涵盖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典,包括常见的犯罪如偷窃、抢劫、绑架、谋杀、身体伤害、性犯罪和故意伤害动物等。对于稍轻的罪行,以修纳的法官可能是先强征罚金而非施以肉体惩罚——与观看罪犯的脊背受到鞭笞而得到些许满足感相比,罚金至少对实际的赔偿更有意义。发生在夜晚的犯罪活动比白天的惩罚更严厉。倘若白天偷盗他人的庄稼,将处以10个银舍客勒的罚金,若是晚上,将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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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是以修纳人怎样判决女性罪犯,因为代称男性与女性的书写语言似乎没有性别区分——他和她可以互换。因此,法律规定:“当抓住一个女人在一个男人膝上时,(他∕她)必须死。”显然,通奸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罪行,但不确定的是哪个罪犯会被处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有理由认为,被处死的会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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