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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希伯来律法,处决方式包括焚烧、投下悬崖和十字架刑,但法律判决中最常见的处决方式是石刑。在早期文明中,所有的死刑均为公共事务;精心准备的仪式以及随之施加的痛苦,给围观民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能够震慑其他人不要犯下类似罪行。石刑有特别的仪式。死刑犯会被带至城外一个专门的行刑场地。那里平时就堆着一些石头,想必是为了提醒过路人这个地方的重要性。最开始对罪犯提起控诉的那个人,要身穿白色的流苏长袍,投出第1块石头。一旦第1块石头投出,其他围观民众便如法炮制,直到罪犯被砸死,身体完全被石头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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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十字架刑几乎快变成罗马独特的刑罚,但它也是早期犹太人常用的一种处决方式,而且有很多不同版本——常被称为“吊在一棵树上”(《旧约》有所记载)。从《圣经》的语言中很难判断这些死刑究竟是传统绞刑,还是简单地把犯人绑在树上,使其死于风吹日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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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伯来人的死刑中,较奇特与少见的是活埋;这种刑罚的一个极其残忍的变化形式是把犯人扔进装满灰烬的一座塔状物里。该塔须足够高,以便能把犯人填进去,使他在慢慢地陷入灰烬的过程中窒息而死。可能会有一些通向塔中的阶梯和平台,从那里审判案件的官员可以目睹罪犯的死亡过程。在其漫长而动荡的历史中,希伯来人似乎使用了五花八门的独特酷刑。妓女一般会被活活烧死,祭司的女儿犯下通奸罪也是同样的下场。当大卫国王(King David,公元前1005年~公元前965年在位)在长时间围攻后最终占领拉巴城时,他下令把市民锯成两半,或埋在土里只露出脖子,然后犁过去。大卫屠杀拉巴城和把死囚扔进灰塔里的这种事情,并不是古代犹太人所广泛接受的惩罚方式。这些极端行为更像是激情犯罪或者简单的施虐行为,而非执行《摩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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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少数例外,希伯来人认为他们的司法与刑罚体制与他们对万能上帝的信仰一样文明。的确,当他们与邻国关系破裂时,征服者施与战败的犹太人的惩罚,与希伯来人施与本族囚犯的惩罚几乎同样野蛮。但结果往往与征服者的意愿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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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几乎每个人(确指西方世界的)都很熟悉十字架刑。它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如何施用则取决于施刑人打算让犯人承受多大的痛苦。死刑犯被绑在十字架上或钉在上面,或二者兼有。可能会有一个能让他们站立的小平台,也可能没有。他们受到鞭打、刀砍,等等。倘若一个人受到殴打、鞭笞、戳刺,然后失血而死,这比他只是被捆绑住而死于曝晒或窒息所需要的时间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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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幅图中,标为”B的那个人正被锯成半。其实无须赘言都知道这种折磨是么的痛苦与缓慢。显然,这是一个死判决,但是,甚至他的下半身被锯掉时候,就像古代的术师在戏法中对待熊一样,他仍可存一段时间,直到最因失血而死。同时标为“A”的那个即将被斩首,这种决相对仁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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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二世(Nebuchadnezzar II)于公元前589年入侵并摧毁犹太王国时,他视犹太人为被征服的民族。不过他也提拔了一些犹太人在他的政府中任职。其中3人是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歌。尼布甲尼撒建造了一座金像(可能代表火神或太阳神),并命令臣民崇拜它。这3人拒绝执行,随后被押至国王面前。对他们亵渎神明的惩罚就是把他们扔进一个火炉,火炉温度非常高,以至于烧火的卫兵都被烤死了。按照《但以理书》(Daniel)的描述,上帝派来的天使拯救了这3个希伯来人,使他们免于被烧死,并令尼布甲尼撒二世认识到上帝的神圣力量。仅仅一代人之后,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Darius I of Persia)就打败了巴比伦,控制了沦为囚虏的犹太人,并任命先知但以理在宫廷中担任重要职务。但以理在宫廷中的敌人们散布不利于他的谣言,大流士相信了这些流言蜚语,下令把但以理扔进狮子坑。第2天,大流士前来查看,发现但以理竟然和这些狮子相安无事,很显然受到了上帝的庇佑。大流士意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就释放了但以理,并把那个控告者投入狮子坑,他的结局肯定是尸骨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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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古代的大卫王、所罗门王、基甸和约书亚这些犹太英雄是有名的勇士,那么希伯来人历史上最著名的勇士家族毫无疑问应属马加比家族(Maccabees)。从公元前165年到公元前63年,马加比家族揭竿而起,反抗旧约时代最残暴的民族之一——亚述人(Assyrians),并试图重建犹太王国。亚述人好战野蛮,以下事实可以为证:几个世纪之前,在亚述国王亚述巴尼拔(Ashurbanipal,公元前669年~公元前627年在位)的统治下,他的军队把俘虏的敌方士兵活生生地剥皮,使用刑具在俘虏的头上打上烙印。亚述巴尼拔所征服城市中的孩童会被烧死,极少数幸存下来的成年人被挖眼、活剥、钉在尖桩上,他们的手脚、耳朵或者鼻子会被砍掉。5个世纪之后,到马加比王朝兴起的时候,亚述人稍微文明化了,但并未有少许的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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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之所以憎恨亚述人,是因为他们是一个长期的威胁;亚述人憎恶犹太人,是因为他们尽管已经失败了,却还是顽固地拒绝臣服。最后,亚述国王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 Epiphanies)失去了耐性。他把耶路撒冷洗劫一空,在所罗门圣殿的内室立了一座朱庇特神像,并把圣殿的其他房间改为一家妓院,还命令把每个守安息日的人都活活烧死。犹太人不甘心接受失败而起义反抗;犹大·马加比身边聚集了一支起义军队。这些人就是马加比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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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的酷刑和处决有很多不同的版本。有时,受害者被固定在地面上,用一个较大的轮子碾碎他们的四肢和包括臀部、肩部在内的所有关节。有时,受害者被绑在轮子上,施刑人用棍棒或铁锤来造成同样的伤害,目的是打碎身体上的每一块骨头,而不毁坏皮肤或引起致命的伤害。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者绵软的四肢经常被“编在”轮子辐条上,然后把轮子安装在一根木杆上,公开示众,让他们在上面缓慢而痛苦地遭受风吹日晒,最终饥渴而死(以及可能的内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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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阿古对这一切深恶痛绝;他想要把犹太人变成温顺的奴隶,就像被他征服的其他民族一样。但很明显的是,对安提阿古来说犹太人需要一些形象的例证,来显示他们的新国王是多么的强大,而他们自己的信仰是多么的荒谬。让安提阿古尤为恼火的是犹太人禁食猪肉的饮食习俗。有一次,一个拒吃猪肉的男孩被绑在一个轮子上,他的关节脱臼,骨头碎裂,皮肉被炽热的铁钳撕裂。为了增加男孩的痛苦,轮子下面有一张炭火床,炭火最后竟被他自己流下来的血给浇灭了。还有一次,7个兄弟和他们年迈的母亲因同样的罪被拖到安提阿古面前。国王向他们保证,如果他们在胁迫下吃了猪肉,他们的上帝会理解并原谅他们的罪过,他还威胁说,如果他们拒绝,就在其母面前把他们都残忍地处死。7兄弟和母亲还是没有妥协。7人中年龄最大者被绑在轮子上折磨拷打、四肢砍掉之后,国王说,倘若余下的6兄弟与他一起共进一顿美味的猪肉晚餐,他将赦免他们6人。他们再次拒绝了。第2个兄弟的四肢被砍掉,在还未咽气时被放进一个大煎锅里炙烤。第3个被活剥并开膛破肚,第4个人遭拔舌,然后被固定在铁叉上活活烤死,第5个烧死在火刑柱上。第6个被扔进盛满沸水的大锅里,年龄最小的那个自己跳进沸水锅,与哥哥死在一起。安提阿古有一种挫败感,恼羞成怒之下就指控他们的母亲不许他们背弃信仰,使他们被杀,判处活活烧死她。到公元前63年,马加比起义失败,犹太人依然是亡国的民族,但亚述人的力量也在慢慢衰落。一个新的、更进步的文明站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央,他们带来了新的、更高级的酷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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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读者应该对这个刑具很熟悉。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桎梏,还可以把受刑者的头和手卡住,让他毫无防卫能力,只能忍受着城镇中的围观民众的攻击、抛掷东西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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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人是一个文明的民族。至少他们自认为文明。早在公元前1179年,希腊法律就禁止谋杀,而是采用一种典型的文明方式,即死刑只能由国家的法庭来判决。这似乎是一个好的开端,但不幸的事情很快降临。公元前700年前后的数十年间,僭主德拉古(Tyrant Draco,此后,僭主与独裁官一样成为正式称号)认为,倘若死刑是好的,那么岂不是多多益善。因此他宣布,如果对所有的犯罪只处以一种刑罚——死刑,那么实施法律会变得极其简单。从偷一片面包到谋杀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被处以死刑。在被问及为何要颁布这种法律的时候,德拉古嘲讽道:“穷人应该去死,而且我想不到更重的惩罚来施加到富人身上。”德拉古——有意思的是它被翻译为“魔鬼”(serpent)——或许掌权不是太久,但是“德拉古式的”(draconian)这个词却从此与严酷的法律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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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拉古时代的350年之后,雅典的立法者卡伦达斯(Charondas)提议把被称为《梭伦法典》(Thurian Code)的法律刻在石板上。我们这里要考察的不是法典本身——它采用了很多早期社会中流行的“以眼还眼”的法律原则——而是它如何实施。为了防止有野心的改革者武断地修改他所制定的新法律,卡伦达斯颁布法令,规定任何提议修改法典的人,在其建议被立法者会议充分讨论的时候,要在他脖子上套一根绳索,一旦这个提议被否决,此人会立即被勒死。因此,在卡伦达斯当权的时候,提议要对法典进行修改的事情只出现过3次,也就不足为奇了。值得一提的是,顽固的卡伦达斯完全致力于遵守他的法律。当他无意中佩带着剑出现在公共集会时(这被《梭伦法典》视为非法行为),他拔出剑,刺进了自己的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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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受害者被塞进“铜牛”,下面生起一大堆火。它就像一个青铜制的烤箱,很快被烧到炙热无比。犯人的嚎哭和尖叫声从公牛的嘴里传出来,就像牛的鼻息声和吼叫,令行刑人和法官感到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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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文明的一些时期,希腊人较早地采用了一些对罪犯不造成身体伤害的惩罚。其中就有颈手枷(Pillory),它在18世纪晚期依然被普遍使用,可以把犯人的头和手锁进一个安装在木杆上的木框里。这个刑具令人非常难受,倘若迫使犯人戴着它在公共场合示众,遭受过往行人的嘲笑和谴责,无疑会加倍痛苦,但这对他们身体不会造成长期的伤害(至少颈手枷本身不会)。通常会施用颈手枷的罪行是公共场所酗酒。有点奇怪的是,当有人犯下这种罪行时,他们会受到两次指控和审讯——第1次指控酗酒,第2次指控与之相关的其他罪行。显然,希腊的法律制度并不同意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所说的“酒后吐真言”(In vino ver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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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希腊酷刑目的都是惩罚,使用酷刑榨取信息很可能就起源于古希腊。为此,他们采用了拉肢刑(Rack)和轮刑(Wheel)。在希腊的轮刑中,受害者被绑在一个车轮上,然后一直旋转,直到他们供出所需要的信息。更严酷的轮子“旋转”能够导致死亡,死亡原因可能是被自己的呕吐物窒息、脑溢血或心脏病发作。令人讶异的是,甚至如亚里士多德和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这样非常“开明”的希腊哲学家,亦完全赞成把酷刑作为一种挖掘信息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写道,他之所以赞成这些方法,是因为它能够提供“一种似乎绝对可信的证据”。很明显他没有认识到一个事实,即在罹受难以忍受之痛苦时,几乎每个人都会招认任何事情。难道亚里士多德就没想到“铜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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