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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水椅”(Ducking Stool)用来对付更为顽劣的女人。它专门用来惩治道德败坏的女人和“大便椅”仍然威慑不了的多嘴女人。“浸水椅”悬浮在当地的臭水塘里,给被绑在凳子的女人上了一堂免费游泳课。倘若她被疑为女巫,那么浸在水中的时间会更长。在此过程中,倘若她在水中浮起(就像洗礼之水那样,在这里,池塘的水是神圣之水的隐喻)——意味着水拒绝接受这个邪恶之人;若她沉没,代表被水接纳,表明是无辜的,等最终判决出炉时,她可能早已淹死,但至少死得清白。15世纪,颈手枷也广泛使用。那些打架斗殴、长期酗酒、传播谣言(尤其是针对政府官员或贵族家庭)、诽谤、公然违反公平交易规则的人,通常会被带枷示众。他们的头和手固定在颈手枷的木框中,暴露在公众蔑视的目光中,时间长短不等,少则数小时,多则几天。对于那些有工作能力而坚持以流浪作为生活方式的人,标准刑罚是把犯人脱光,绑在马车后面,拖拉着他穿街过巷,一路上不停地鞭打他,直到鲜血淋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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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15世纪,处决死刑犯最常用的方式是绞刑(Han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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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图片展示了对穷人家中过于懒惰的妇女的惩罚,它和“大便椅”相似,真正令人难以忍受的折磨来自被孤立以及暴露于公众的嘲笑中。“大便椅”刑罚一般在公开的交易广场进行,而这里是济贫院的公共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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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我们从19世纪的老照片和西部电影中看到的绞刑不同,犯人不是忽然从地板上的活动板门跌落,折断脖子瞬间死亡。19世纪中期之前的所有绞刑都是缓慢的、痛苦的、可怖的事情。犯人不是掉进活动板门,而是被直接吊到空中,他在绞索里不断挣扎,直到窒息而死。对于那些健壮之人尤其是颈部肌肉发达的人,痛苦的折磨可长达20分钟。和早期不同,到15世纪,对死刑犯施行绞刑不再是王室法庭的专利;所有村镇都设有绞刑架,通常处决那些犯了谋杀、大宗偷盗、从当地民兵团开溜、伪造、纵火以及其他罪行的人。虽然这些绞刑台始终事务繁忙,但仍满足不了公众对司法的需求。1429年,一个受到谋杀罪名指控的女人,被当地一群愤怒的女人逮住并采用私刑处死。这是英格兰有记录的首次未经任何审判而绞死一个人。虽然司法手段简单粗暴,但是英格兰社会结构仍在经历更为深刻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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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克逊人的鞭刑与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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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455年到1485年的30年间,英格兰贵族陷入内部争战,即著名的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为争夺王位,兰开斯特家族(House of Lancaster)和约克家族(House of York)以及各自家族的雇佣兵大打出手。战争横扫英格兰乡村,权力的天平忽起忽落,王位多次易手,直到相关贵族家族的血脉被屠杀殆尽。1485年8月,声称自己为兰开斯特家族血统的最后幸存者的亨利·都铎(Henry Tudor)率领着一支军队,在博斯沃思战役中打败了国王理查德二世的军队。亨利·都铎(即亨利七世,Henry VII)初登王位时,整个王国的秩序荡然无存。在他即位几个月后,一个威尼斯驻英国公使如此写道:“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盗贼和抢劫犯如过江之鲫,除了大白天,很少有人敢冒险在乡村行走,在城镇,夜行者更是少之又少,在伦敦的夜晚,行人几乎绝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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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动荡的几十年间,地方司法机关之腐败几乎超乎想象。只要能弄到钱,他们就随心所欲地陷害无辜,释放危险罪犯。在腐败尚未波及的地方,不称职的无能之辈比比皆是。为防止大规模的不公正现象侵蚀社会肌体,教会通常为请求保护的人提供庇护。即使那些未寻求庇护的人也可以通过托称“受益于神职人员的身份”而逃脱惩罚——也就是说,不管受指控的人是否被授以圣职,只要他宣称服务于上帝即可。在一个除了神职人员之外普遍是文盲的世界里,唯一可以证明神职人员身份的,便是吟诵圣经《诗篇》(Psalms)第51篇的首句:“上帝垂怜于我,用你的爱与善,用你如海的怜悯仁慈,洗去我的罪与污。”狡黠的罪犯提前花心思记住这几句,并手握圣经,装模作样地读出来。这一切的后果便是世俗法庭失去对神职人员的控制。教会法庭没有处决权,甚至很少有监禁权,忏悔与苦行成了教会里唯一可行的惩罚——除此之外的任何惩罚,都应由上帝来施行。从此以后,很多人借此合法地成为了神职人员,从而为罪犯提供了一个逃脱法律制裁的巨大漏洞。不过这对亨利七世和大法官而言,就不是什么好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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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七世对法律系统采取的第一个补救措施,是限制一个人使用宣称受益于神职人员身份进而免罚的次数,超过限定次数则交由世俗法庭审判。为了防止疑犯在教会法庭上掩盖过往罪行,亨利规定,那些宣称受益于神职人员身份从而寻求豁免的人,需在大拇指上打上烙印。在罪行确定后,将犯人的手指用绳索绑紧,用烧得赤红的烙铁摁在手指上,随着一股烟雾从烧焦的皮肉上升腾,施刑人向法官报告:“尊敬的阁下,这是公正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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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亨利七世于1509年去世后,他的儿子即经历了多次婚姻的亨利八世(Henry VIII)继承王位。承袭其父改革之志,他宣布,任何被指控在公路或教堂里谋害他人者,不得使用神职人员身份以求豁免,这使他们有可能遭受死刑。很快,他又使神职人员司法豁免权失效的范围扩大到数种罪行:所有形式的谋杀、海盗行为、强奸、绑架以及任何形式的渎神罪。随着年岁渐长,亨利的性格由早年的阳光变得刻薄寡恩,他陷入了与教皇长时期冲突的泥潭里,事情起因于教皇拒绝允准他离婚。他阴沉沮丧,并很快把坏情绪发泄到臣民身上,所有的惩罚都变得更加离奇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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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水手和他的妻子被指控从一艘船上偷了一箱属于国王的金子的时候,亨利命令用铁链把夫妇绑住,悬吊在泰晤士河的河堤上,当河水涨潮时,他们慢慢被河水吞没。一个伦敦塔的守卫被怀疑是这对夫妇的同谋,被以同样的方式吊在伦敦塔的墙上,慢慢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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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流浪汉、无业游民以及无家可归者总是让亨利烦恼不已。游手好闲者总是有大把的闲暇时间,因此更容易制造事端,煽动叛乱。旧有的法律对懒汉们的处罚通常是让他们吃一顿鞭子,此时作了些修正,比如用烙铁烙他们的右耳,使其一辈子都忘不掉。再犯者就要与绞索亲密接触了。对更严重的罪行则使用更富想象力的酷刑,例如拔舌、砍掉双手或者——让人联想到古罗马最暴虐的酷刑——烹煮(Boiling)。当1531年罗彻斯特主教死于食物中毒时,他的厨子被指控投毒谋害了他。在伦敦的史密斯菲尔德马市(Smithfield Horse Market),这个厨子被扔在一大锅沸水里活活煮死,甚至未获允许做临终忏悔。这一年,同样的酷刑还曾在别处使用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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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个笼子自从16世纪早期便悬挂在德国明斯特大教堂的圆拱上。违法者将被置于露天的笼子中脱水、饿死。公开展示他们可以警告其他社会成员,亦可以宣扬教会和城市政府对其民众的支配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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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宗教裁判所用烧红的烙铁烧掉一个异端者的舌头和嘴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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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亨利政府的所有官员都赞同使用如此残忍的手段。亨利的首席国务大臣托马斯·莫尔(Sir Thomas More)主张使法律更加仁慈和宽宏大量。但是当他公然反对亨利与罗马教会决裂而建立英国国教时,厄运接踵而来,他本人连同他主持的改革一同陨灭。1534年,亨利正式建立自己的教会。到1539年,通过《六条信纲》(Act of Six Articles,亦称《废除不同信仰法案》),他成功地掌控了整个英国教会和政府。此时,针对教会的犯罪被认为是敌视政府;针对国王的犯罪等于是冒犯上帝。因此,任何拒绝加入亨利教会的人通常会被割耳,任何对国王有权传递上帝意旨持有异议的人将被吊死,任何坚持罗马天主教或清教信仰的人将被作为异端烧死,任何被告发在礼拜五食荤或者不相信圣餐变体论(即圣餐礼上的葡萄酒和面包在仪式上转化为基督的血和体)的人被当做异端烧死。当一个叫托马斯·萨默(Thomas Sommers)的商人被抓住私藏德意志新教领袖马丁·路德的著作时,他被用乱石砸死。异端罪成了和叛国罪同等严重的罪行,甚至任何人只要敢说出一点不利于国王的话,一旦传到亨利的耳朵,便有可能被带往酷刑室或死在火刑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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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付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的反抗,亨利抢先下手。1535~1539年,亨利废止修道院制度,解散并拆毁修道院。这些宗教设施担负着为整个英格兰的穷人提供慈善救济的重任,但这些医院和教育机构对亨利而言,似乎无足轻重。当某一地区的大约5万~7.5万名普通民众揭竿而起,武装反对解散修道院时,亨利居然认为,这是罗马天主教实施的反攻,意在摧毁他。数以百计的起义民众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还有数百人吊死在城镇、乡村以及遍及王国的不计其数的十字路口。但是亨利仍然坚信,新的叛乱正在酝酿中,唯一摸清底细、了解全局的方式,是对每一个看起来像是潜在的天主教徒和清教徒的人实施酷刑折磨,从他们口中榨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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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在之前的8~9页中见识了许多非人的酷刑方式,但问题是,无论对个人施加了多少难以忍受的苦痛与折磨,酷刑在英格兰仍然是非法的。在官方的司法惩罚或死刑中,酷刑不在考虑之列。为了通过种种方式施加剧烈的疼痛来榨取信息,亨利需避开法律制度中这个小小的障碍。为此,他设立了“星室法庭”。这是一个没有法官,同时不受任何议会法和普通法限制的法庭。结果,拇指夹(Thumb Screws,可以夹碎一个人的拇指关节)、刑靴(Boot,铁靴子可以夹碎踝骨,有时被加热到通红)、“清道夫的女儿”(Scavenger’s Daughter,挤压身体,直到七窍流血)、拉肢架(Rack,往相反方向拉扯四肢,直到肢体从关节连接处脱出来)都成为常用的刑讯逼供手段。在伦敦塔里,对付特殊疑犯,会使用“立锥黑牢”(Little Ease,一个非常狭小的囚室,犯人既不能躺也不能站,只能被迫保持蜷缩),或“鼠灾地牢”(Dungeon Among the Rats,牢房里满是老鼠和害虫,它们会在犯人熟睡时啃噬身上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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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异教徒”在烈火中被烧死,这个场景来自于乔安·科蓬伯格(Johan Coppenburg)所绘的一幅画,表现了西班牙人为了使印第安人基督教化使用了极其残忍暴虐的手段。刽子手们相信,这对异教徒来说是一种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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