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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英国的绞刑仍很普遍,但在其他领域的确取得很大进展。肉刑已被废除,当一个罪犯在接受烙刑时,看守让犯人拿一块火腿肉,然后把凉烙铁按到火腿片上。毫无疑问,在这象征性的惩罚之后,犯人通常会挨一顿痛斥,但比起真正的烙刑带来的痛苦而言简直不足挂齿。烙刑和鞭刑像恐龙般慢慢灭绝了,英国最后一次鞭刑发生在1817年的苏格兰。1820年,鞭打女囚的刑罚已经废除。两年后,针对男性犯人的鞭刑也被废除,但直到1881年,鞭刑仍然作为整饬军纪的手段在皇家海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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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深有远见的做法,是1820年沃里克郡法庭开始对青年犯实行一日拘留制。这项极富创意的制度要求青少年当天晚上必须回到自己家中,其父母一定要为孩子将来的行为作出郑重保证。而就在几十年前,上一代的青少年则要为偷一块面包走上绞刑架。一日拘留制开始实行时并未得到官方认可,但其卓著成效使其始终受到伦敦政法界精英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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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桎梏刑具显示出其中世纪祖先所没有的精湛技艺和人道主义。图片最上端是牵引手铐,戴在犯人的手腕上,便于牵引着他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中间的手铐边缘圆滑,装有锁,戴上较前者宽松舒适。最下方是脚镣,其设计出于同样的目的。这些刑具显示出司法由公开或私下的酷刑折磨逐渐转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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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道听途说并不能证明仅凭少数几个开明法官的努力或某个人简单的大笔一挥,延续数个世纪的苦痛与折磨就能消失。1823年,格雷·班尼特(Grey Bennet)在上院作证:在过去的7年里,仅他所知道的、发生在英国监狱里的鞭刑就有6959例。但是,总体来说,英国犯人正在与桎梏和锁链告别,污秽的牢房也变得越来越整洁,一些囚犯开始轮番从事一些单调的工作,比如操作通风风扇,让监狱恶臭的空气变得清洁,并且可以排出牢房潮湿的空气,或者用抽水机抽出牢房的污水,引入干净的水,还有一些犯人同时从事4种工作。虽然这些简单的工作并不能给犯人传授一门谋生的手艺,但比起被锁链禁锢在潮湿地牢的墙上,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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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年,伦敦成为欧洲最后一个着手组建警察队伍的大城市。在罗伯特·皮尔(Sir Robert Peel,1812年他在爱尔兰创建了类似的组织)的领导下,伦敦都市警察(The London Metropolitan Police)——通常根据创建者的名字被人们昵称为“皮尔们”(Peelers)或“鲍比们”(Bobbies),也因他们制服上佩有铜质纽扣而被称为“铜扣仔”(Coppers)——开始打击犯罪。犯罪活动越早被侦破,犯罪分子就会越早意识到法网难逃,伦敦的守法市民——甚至英国、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的每座城镇的民众——就越早得到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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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国社会改革者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还是无法同时达到打击犯罪和减少刑罚这两个目的。无论刑罚制度是严苛还是宽松,始终有犯罪分子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游荡。直到今天,立法与司法系统仍在为寻求解决问题之道而孜孜以求,在可预见的将来,同样的问题仍将继续困扰着世人。下一章节,将会探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如何处理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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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5章 世界各地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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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前已经讨论的内容,读者很容易想当然地认为酷刑是西方独有的现象。这显然是个误解。残忍的刑罚不是某一文化所特有,亦不局限于某一地域、某一时代。当心怀恐惧的虚弱的人类企图紧握权柄不放,便从此欲望中衍生出借上帝之名用酷刑镇压他人的力量。本章将探究几个世纪以来,视酷刑为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几种文明类型。在这个参照系里,古代中国显然应放在首位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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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人看来,古代中国拥有种种匪夷所思、古怪残忍的刑罚。之前已经见识了西方文明中的刑罚文化,倘若再认为中国的刑罚比世界其他地方更酷烈,那就大错特错了。客观地说,虽然中国的刑罚改革要比西方国家晚得多,直到20世纪早期,中国刑罚制度仍是以《唐律》(Tang Code of Law)为基础的。但这种稳定性使得中国有几乎1000多年的时间来完善它折磨人的方式,事实证明,的确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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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许多人类早期文明一样,古代中国有高度完善的等级划分。惩罚是根据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来施行的。奴隶伤害了自由民处以死刑;自由民杀死奴隶则最多判处监禁一年;贵族杀死奴隶或自由民不受任何惩罚。对于人数最多的阶层——所有非贵族的自由民——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性质以及犯人的社会地位,有大量的刑罚种类可供选择。等级较高者侵犯、抢劫或者杀害了地位较低者,比等级较低者以同样方式侵犯地位较高者所接受的惩罚要轻。这种情况与中世纪的文明惊人的相似。我们必须考虑到古代中国社会对秩序和规则的极其重视,任何形式的犯罪都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有机结构的失衡,混乱接踵而来。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原有秩序。唐律旨在惩罚不端者以维护整个社会在规定的框架内有条不紊地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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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20世纪的中国明信片展示了一种耗时漫长的刑罚:犯人被长时间禁锢在露天的竹笼里。这些可怜的人全身重量是否全靠颈部支撑,他们的脚踝是否被锁链固定,从图中均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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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这一复杂的制度切实可行,唐律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所有可以想象出的犯罪行为制定了不同种类的刑罚——根据犯罪条件以及罪犯和受害人的社会地位来选择相应的惩罚。因为中国是个哲思的民族,唐律中包含了冗长的内容来解释为什么一种刑罚比另一种更适用于某种罪行。这似乎是相当复杂的,但这至少保证了案件是根据法律详细的规定,而不是像西方国家时常出现的那样根据主事法官的一时兴致来断定。为了保证整个法制系统运转高效、保持公正,判定犯人的罪行必须做到确证无疑。达到这个准则的唯一方式是招供。那些在审判之前事先招供的人——这将为法庭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比那些在众多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仍拒绝认罪、顽抗抵赖之人处理得要宽松。今天我们称之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于那些拒不认罪之人,有足够多的方法可以使他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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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方法之一是“跪链锯”(kneeling on chains),犯人的拇指和大脚趾从身后反绑在一起,整个重心落在膝盖和脚趾上,疑犯的膝盖下是一堆盘绕的锋利链锯。犯人会剧痛难忍,膝盖被撕裂,有时伤口太深以至于筋被割断。施刑时间过长,会造成犯人的膝关节永久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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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即使这样残酷的刑罚也不能奏效。一般来说,在“跪链锯”几天或几个星期之后,中国监狱里最顽固的疑犯也会松口。白天,疑犯可以在公共牢房里自由走动,晚上则被铁链拴在床铺上。他们平躺在床铺上,脚被镣铐固定在床腿上,无法翻身,为了防止犯人从脚铐中挣脱,另外给他戴上手铐,用铁链锁在墙上。还有一条铁链绕过胸前绑在床上,疑犯在夜里插翅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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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人招供、罪行已判的时候,正像许多其他民族的做法一样,轻罪者往往被处以罚款。然而在中国,罚款通常伴随着社会地位的丧失。对于罪行微乎其微的犯人,地位的丧失只是暂时的,稍重的罪行则可能是永久性的。如果法官认为罚款、剥夺社会地位的做法太过严苛,就以揪耳朵作为对犯人的惩罚。两个彪形大汉按住囚犯使其不可动弹,抓住犯人的耳朵使劲扭,力道不可过大,以防耳朵被扯裂,但其痛苦足以使犯人终生难忘。对于比这稍重的罪行,比如小偷小摸、公开醉酒、侮辱高一等级的人,当即直接在公堂上杖笞(Flogging)一顿了事。为了确定杖笞的杖数,法官要严格遵照唐律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背景来选择作为刑具的杖的规格大小,杖数从10~100不等。所施惩罚必须与罪行完全符合。待用刑轻重确定之后,行刑人用竹杖击打犯人的背部和臀部。犯人的皮肤可能不至于破裂,但会很快造成整个背部和臀部皮下组织出血和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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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所呈现的古代中国“跪链锯”刑罚,虽与文中所描述的不完全一致,但却将罹受此类酷刑的囚犯所承受的痛苦很好地展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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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牢房。是否普遍存在试图逃跑的事情不得而知,但图中囚犯戴着手铐、脚镣、颈铐,这些刑具都固定在床栏杆上,据此可推测,门或牢笼亦是锁着的,应该还会有武装看守在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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