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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19世纪的中国版画,最早描绘出中国司法系统存在的现象。这些现象亦曾存在于欧洲。对于19世纪的欧洲人而言,图中所示的刑罚似乎过于残忍野蛮,此时的欧洲已经进行了刑罚改革,监禁越来越多地取代了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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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一向聚族而居,宗族在其生活方式与价值观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针对家庭成员的犯罪活动被看做和反叛政府同样凶残,同时这也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极大冒犯,因而,必须接受最残酷的惩罚。谋划杀害双亲或祖父母要判处死刑,殴打父亲或母亲也要判处死刑。如果孩子误伤了父母,那么他也必须为自己的鲁莽粗心付出生命的代价。甚至当父母被控犯了罪时,他的孩子也会被判处鞭笞100下,监禁3年。因为通常认为揭露自己父母的行为属于不忠,孩子对父母绝对服从才符合伦理道德,才能维持整个家族有序运行。父母殴打孩子,命令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则不应该受到惩治。这听起来相当冷酷,但唐律对伤害家人的惩罚也有例外。当被告不满7岁或超过90岁时,处罚就不那么严重,有时直接取消。7~15岁、70~90岁之间的犯人免除肉刑折磨,但罪行严重者需要缴纳罚金。精神或肢体残疾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如果被告的父母已近风烛残年或身体残弱,而被告又是其父母的唯一赡养者,那么通常对他减刑以减少对其父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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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谋逆、煽动叛乱和叛国罪犯人的处决绝不是砍头那么简单直接。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囚犯罹受的惨烈折磨时,他不禁要设想,这个犯人当初在行刺皇帝的过程中还不如直接死在侍卫的刀下呢。一种方式是把犯人四仰八叉绑在架子上,刽子手不断对其踢跺踩踏,直到受刑者骨头全部碎掉,再用大棍将他活活打死。除了跺死、砍头、勒死,有一种著名的肉刑尤其血腥,主要施用于那些极不明智的弑父者,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凌迟”(Ling Che),也叫“千刀万剐”(Death by a Thousand Cuts)。犯人像圣诞火鸡那样被切成一小片一小片。经过了几百年的不断完善,刽子手手法精准,游刃有余。在凌迟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使行刑时间尽可能延长或缩短。公开行刑吸引了大批人群围观,犯人被绑在中间柱子上。刽子手带着一个工具篮出现,里面装满了各式各样锋利的刀具。每一个特殊的器具都是为切割人体的某一部位而量身打造的。接着刽子手从篮子里随手拿出一个工具,根据刀具的类型来决定是先割他身体的哪一部分。首先遭罪的可能是他的耳朵,也可能是胳膊或大腿,如果犯人的家属事前很大方地贿赂了刽子手,那么受害者将是如此幸运——专门处理心脏的尖刀首先被“随意地”拿了出来。英国人亨利·诺曼(Sir Henry Norman)曾在游访中国时亲历凌迟现场。他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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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显示了中国版本的“刑靴”。受刑者五体投地趴在刑具上(便于实施鞭笞或其他酷刑),刽子手将楔子用力楔入固定双腿的板条中间,目的是刺断犯人的踝骨。这种酷刑可能很少在刑讯逼供中使用,它更倾向于是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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刽子手抓住受害者身上多肉的部分,如胸脯或大腿,然后把它一块块割掉。再切掉鼻子、耳朵、脚趾、手指。然后砍掉手腕、脚踝,接着是胳膊肘、膝盖、肩膀、臀部。最后,一刀捅在心脏上,再把头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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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不仅仅是一个超乎想象的残忍酷刑,它旨在给受刑者带来耻辱,使其即使在死后也无颜见祖先。这对犯人的今生与来世都是一个可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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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同样发展出了一套严苛的刑罚制度。在这套制度中,名声和荣誉与惩罚本身同样重要。和中国一样,日本人对不甚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用竹板杖打犯人或处以罚金,罚金制度十分详尽完整,罪行严重则判处死刑。日本人有高度发达的个人荣誉感,这对于减少社会罪大恶极的行为起了很大作用。上层社会的犯人通常有剖腹自杀的选择权,而不用面对使人备受羞辱的公开刑罚。对于日本人来说,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掉尊严。死于自己之手比死于他人之手更有尊严。对于犯了谋反罪的人,死亡难保尊严。“二十一刀死刑”(Death of Twenty-One Cuts)几乎是中国凌迟刑的模仿。1865年左右,英国游访者理查德·吉普森描述了叛乱首领蒙吴(Mowung)所罹受的“二十一刀死刑”,我们可以与前文所述凌迟刑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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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蒙吴似乎拥有超人的自控力,他咬紧牙关,默默地忍受着漫长的折磨。刽子手把他脸上的肉一片片地削掉,然后是他胸脯上的肉、胳膊上的、腿上的……刽子手小心翼翼地绕过身体致命的部位,剧痛终于使蒙吴呻吟不断,他恳求对方给他痛快一死,结束这非人的折磨。然而,凶残的刽子手根本无动于衷,他正陶醉在折磨受害者的过程中,为自己精准高超的杀人技术暗自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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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酷烈的死刑是把犯人的身体绑在一堆干树枝上,然后点燃枝条,这种取悦围观者的死亡景象,是烧死在火刑柱上这个古老的欧洲传统刑罚的变体。不同的是此刑为了吸引观众做了些改进。成千上万的人蜂拥而来观看“死亡舞蹈”。可怜的人在剧痛中疯狂地乱蹦乱跳,直到活活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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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一样,在日本,刑讯折磨是逼迫犯人招供的惯用手段。正如中世纪的西方一样,此方法还用于迫使证人做伪证。这种司法恐怖惯用的刑具是竹条。在中国,笞杖主要施用于轻罪犯人。日本的竹条边缘锋利无比,如利刃般深深切入受刑者的肌肤。鞭打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受害者自愿开口为止,或者达到150下即停,因为超过这个极限,犯人定会死于鞭下。刑讯逼供或迫使当事人做伪证的另一酷刑是“抱石刑”(Hugging the Stone),这是一个基本的刑罚,但非常酷烈。受刑者被迫跪在一堆如利刃般锋利的碎石片上,巨大的石块压在他们的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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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酷刑是吊刑(Yet Gomon),几乎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采用的一种刑罚一模一样。将犯人双手腕反绑身后吊起,使其在空中晃来晃去,直到肩关节脱臼。或者从一个至高点猛地将其掷下,利用犯人自身的重量使其双臂瞬间脱臼。这种残酷的惩罚只能施用于谋杀、纵火、偷盗、抢劫、伪造公文或政府公章一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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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悠久的历史中,17世纪属于司法恐怖的年代,尤其表现在迫害基督徒上。日本野蛮的宗教迫害在历时之久以及程度之深重上都堪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相比。在西班牙宗教狂热中,大批的男人、女人和儿童被杀害。有些人先被当众剥光衣服,赤身裸体,然后从很高的悬崖上掷入滚烫的盛满火山熔浆的“大锅”中。西班牙众多的活火山口就是天然的“大锅”。其他的基督徒四肢分别被拴在四只牛身上,然后牛被驱赶,朝不同方向奔去,把受刑者撕扯成几块。1622年9月,50名基督徒在长崎同时被活活烧死,这种宗教迫害的场面该有多么血腥!这次集体行刑发生40年后,同一个城市又发生了可怕的迫害基督徒事件。1662年9月的恐怖场景被两个欧洲编年史家——法国的弗朗索瓦·卡隆(Francois Caron)和荷兰人约斯特·司格顿(Joost Schorten)——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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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直译为“千刀万剐”,中国的凌迟恐怕是有史以来可以想象出的最痛苦、最难熬的“慢死”了。根据传统,受刑者被绑在木架上,刽子手提着一个蒙着布的篮子登场。篮子里装满了各式各样的刀具,每一种尖刀都是为切割身体不同的部位而特制的。刽子手从布下面随机抽出一把刀,根据刀的类型决定要切割的部位。手指、小腿肌、乳房、大腿肌、鼻子、眼睛、嘴唇的命运,全取决于那随手一抽了。根据不同情形,有时行刑过程可长达数个小时。显然,那把专门为心脏而打造的刀最终要现身。此时,痛苦的煎熬终于可以画上句号了。很有可能的是,如果囚犯家属贿赂刽子手,那把刀会在施刑刚开始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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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显示了滑轮和鞭刑相结合的刑罚。犯人的双手被细绳反绑身后,可以看出,受刑者遭受了一系列骇人的酷刑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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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强迫女人和她温顺的侍女在街上爬行,然后,找恶棍强暴她们,她们备受虐待,然后被赤裸着扔进又大又深的桶里,那里面装满毒蛇。他们把年轻的男人和他们的父亲绑在易燃物上焚烧。被迫害者罹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磨难和痛苦。有人朝他们身上不停地倾倒滚烫的沸水,直到他们被折磨死。有些人经受了两三天的非人的折磨。数以百计的人被脱光,在额头上烙上易识别的印记,然后被放逐到森林中。在死亡的威胁下,没有人敢违反公告,为他们提供食物、饮水、衣物和庇护所。之后的每一年重新审讯一次,每个人都要在教堂公薄上蘸着自己的血签名,宣布放弃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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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方及欧洲一样,印度次大陆的司法审判和刑罚制度不可避免地和宗教以及社会结构的稳定联系在一起。在印度,正是宗教建构了社会等级。印度教是官方宗教,第一部经书《吠陀》(Vedas)成书于公元前1000年左右,此时,印度教已有相当长一段历史。印度的社会根据信仰划分为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等级,也称“种姓”制度。最初的种姓制度,从高等到低等排列如下:婆罗门(kshatriysa)、刹帝利(brahmans)、吠舍(vaishyas),最低等级是首陀罗(shudras,被称为“不可接触者”)。公元前500年,刹帝利种姓取代婆罗门成为最高社会等级。一旦刹帝利得势,便用尽一切方法保持对整个社会的控制,他们控制一切政府和司法机构,使低等级种姓顺着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向上攀爬成为非法和不可能。40多个次等的种族被宣布为“不纯洁”,他们的命运掌握在主人刹帝利种姓手中。而在蒙古皇帝统治下的大部分印度民众,绝不比原始社会的被征服民族状况要好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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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吠陀》以及后来的《摩奴法典》(Laws of Manu)方便了刹帝利对低等级种姓的镇压,就像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对改宗基督教的摩尔人和犹太人的残忍统治一样。和西班牙对待非基督徒一样,婆罗门坚持认为,只有通过酷刑镇压,才能“拯救”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和罪犯,在这里,“拯救”是指他们在地球上转世托生时能够获得更好的肉身。在焚烧异端和巫觋时,他们相信在酷刑或死刑中,一个人罹受的苦难越多,他被净化的机会就越大。古代印度广阔的版图和断裂的政治结构孕育了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众多的地方统治者根据自己的一时兴致和偏执怪念随意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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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像中世纪早期的欧洲那样,当案件缺乏证人时,印度法庭使用神判法裁决是否有罪,按印度人的说法,即“法”(dharma)与“非法“(adharma)——”正义”(Justice)与“非正义”(Injustice)。在欧洲,通常强迫被告将手伸入一大锅沸水中,拣出一块滚烫的石头;印度的典型做法是迫使疑犯将胳膊埋进盛满牛粪和沸油的盆中,若他抽出胳膊,毫发无损,他一定是无辜的。更致命的使用毒和火。前者要求疑犯必须将手伸入装满毒蛇的篮子里,寻找特定的一个小物件。若他能够长时间在篮子里摸索,找到物件并取出,而没有遭到致命一咬,那么他是无辜的。在火验法中,他们必须在一堆赤红的煤块上行走,且保证脚部完好。另一种痛苦较小的试验法是抓阄。在树叶、羊皮纸或其他物体上写上“法”(正义)和“非法”(非正义),然后放到一个罐子里,让被告随机抽出一张,“法”代表他是无辜的,“非法”代表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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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有证人,获取证词就不成问题。在世界其他地方,通常使用酷刑持续折磨,直到不情愿作证的相关人员最终“回忆起了某些细节”。在这一点上,虐待成性的印度司法当局表现出惊人的创造性。他们用一种新奇的方式逼迫证人做证。他们知道,一个人通常把家人的安危放在比自己更重要的位置,这是人之常情。于是,地方官员把可能做证的那个人的幼子抓来,把他和一只凶恶的猫一同放进一个袋子里扎住口,威胁此人,如果他不开口就拿竹棍击打袋子,通常此人会立即“回想起了什么”,并表示愿意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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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摩奴法典》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轻罪中,对初犯的处罚通常只是警告。如果情况允许,会根据罪行对犯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再犯则会处以稍轻的惩罚或更严厉的罚款。第3次犯罪的人,会被施以永世难忘的肉刑和巨额罚款。不可救药的累犯将被施刑使其肉体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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