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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00 凌迟不仅仅是一个超乎想象的残忍酷刑,它旨在给受刑者带来耻辱,使其即使在死后也无颜见祖先。这对犯人的今生与来世都是一个可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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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02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同样发展出了一套严苛的刑罚制度。在这套制度中,名声和荣誉与惩罚本身同样重要。和中国一样,日本人对不甚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用竹板杖打犯人或处以罚金,罚金制度十分详尽完整,罪行严重则判处死刑。日本人有高度发达的个人荣誉感,这对于减少社会罪大恶极的行为起了很大作用。上层社会的犯人通常有剖腹自杀的选择权,而不用面对使人备受羞辱的公开刑罚。对于日本人来说,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掉尊严。死于自己之手比死于他人之手更有尊严。对于犯了谋反罪的人,死亡难保尊严。“二十一刀死刑”(Death of Twenty-One Cuts)几乎是中国凌迟刑的模仿。1865年左右,英国游访者理查德·吉普森描述了叛乱首领蒙吴(Mowung)所罹受的“二十一刀死刑”,我们可以与前文所述凌迟刑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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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04 不幸的蒙吴似乎拥有超人的自控力,他咬紧牙关,默默地忍受着漫长的折磨。刽子手把他脸上的肉一片片地削掉,然后是他胸脯上的肉、胳膊上的、腿上的……刽子手小心翼翼地绕过身体致命的部位,剧痛终于使蒙吴呻吟不断,他恳求对方给他痛快一死,结束这非人的折磨。然而,凶残的刽子手根本无动于衷,他正陶醉在折磨受害者的过程中,为自己精准高超的杀人技术暗自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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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06 同样酷烈的死刑是把犯人的身体绑在一堆干树枝上,然后点燃枝条,这种取悦围观者的死亡景象,是烧死在火刑柱上这个古老的欧洲传统刑罚的变体。不同的是此刑为了吸引观众做了些改进。成千上万的人蜂拥而来观看“死亡舞蹈”。可怜的人在剧痛中疯狂地乱蹦乱跳,直到活活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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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08 与中国一样,在日本,刑讯折磨是逼迫犯人招供的惯用手段。正如中世纪的西方一样,此方法还用于迫使证人做伪证。这种司法恐怖惯用的刑具是竹条。在中国,笞杖主要施用于轻罪犯人。日本的竹条边缘锋利无比,如利刃般深深切入受刑者的肌肤。鞭打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受害者自愿开口为止,或者达到150下即停,因为超过这个极限,犯人定会死于鞭下。刑讯逼供或迫使当事人做伪证的另一酷刑是“抱石刑”(Hugging the Stone),这是一个基本的刑罚,但非常酷烈。受刑者被迫跪在一堆如利刃般锋利的碎石片上,巨大的石块压在他们的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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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10 另一种酷刑是吊刑(Yet Gomon),几乎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采用的一种刑罚一模一样。将犯人双手腕反绑身后吊起,使其在空中晃来晃去,直到肩关节脱臼。或者从一个至高点猛地将其掷下,利用犯人自身的重量使其双臂瞬间脱臼。这种残酷的惩罚只能施用于谋杀、纵火、偷盗、抢劫、伪造公文或政府公章一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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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12 在日本悠久的历史中,17世纪属于司法恐怖的年代,尤其表现在迫害基督徒上。日本野蛮的宗教迫害在历时之久以及程度之深重上都堪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相比。在西班牙宗教狂热中,大批的男人、女人和儿童被杀害。有些人先被当众剥光衣服,赤身裸体,然后从很高的悬崖上掷入滚烫的盛满火山熔浆的“大锅”中。西班牙众多的活火山口就是天然的“大锅”。其他的基督徒四肢分别被拴在四只牛身上,然后牛被驱赶,朝不同方向奔去,把受刑者撕扯成几块。1622年9月,50名基督徒在长崎同时被活活烧死,这种宗教迫害的场面该有多么血腥!这次集体行刑发生40年后,同一个城市又发生了可怕的迫害基督徒事件。1662年9月的恐怖场景被两个欧洲编年史家——法国的弗朗索瓦·卡隆(Francois Caron)和荷兰人约斯特·司格顿(Joost Schorten)——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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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17 字面直译为“千刀万剐”,中国的凌迟恐怕是有史以来可以想象出的最痛苦、最难熬的“慢死”了。根据传统,受刑者被绑在木架上,刽子手提着一个蒙着布的篮子登场。篮子里装满了各式各样的刀具,每一种尖刀都是为切割身体不同的部位而特制的。刽子手从布下面随机抽出一把刀,根据刀的类型决定要切割的部位。手指、小腿肌、乳房、大腿肌、鼻子、眼睛、嘴唇的命运,全取决于那随手一抽了。根据不同情形,有时行刑过程可长达数个小时。显然,那把专门为心脏而打造的刀最终要现身。此时,痛苦的煎熬终于可以画上句号了。很有可能的是,如果囚犯家属贿赂刽子手,那把刀会在施刑刚开始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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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22 该图显示了滑轮和鞭刑相结合的刑罚。犯人的双手被细绳反绑身后,可以看出,受刑者遭受了一系列骇人的酷刑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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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24 他们强迫女人和她温顺的侍女在街上爬行,然后,找恶棍强暴她们,她们备受虐待,然后被赤裸着扔进又大又深的桶里,那里面装满毒蛇。他们把年轻的男人和他们的父亲绑在易燃物上焚烧。被迫害者罹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磨难和痛苦。有人朝他们身上不停地倾倒滚烫的沸水,直到他们被折磨死。有些人经受了两三天的非人的折磨。数以百计的人被脱光,在额头上烙上易识别的印记,然后被放逐到森林中。在死亡的威胁下,没有人敢违反公告,为他们提供食物、饮水、衣物和庇护所。之后的每一年重新审讯一次,每个人都要在教堂公薄上蘸着自己的血签名,宣布放弃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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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26 与东方及欧洲一样,印度次大陆的司法审判和刑罚制度不可避免地和宗教以及社会结构的稳定联系在一起。在印度,正是宗教建构了社会等级。印度教是官方宗教,第一部经书《吠陀》(Vedas)成书于公元前1000年左右,此时,印度教已有相当长一段历史。印度的社会根据信仰划分为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等级,也称“种姓”制度。最初的种姓制度,从高等到低等排列如下:婆罗门(kshatriysa)、刹帝利(brahmans)、吠舍(vaishyas),最低等级是首陀罗(shudras,被称为“不可接触者”)。公元前500年,刹帝利种姓取代婆罗门成为最高社会等级。一旦刹帝利得势,便用尽一切方法保持对整个社会的控制,他们控制一切政府和司法机构,使低等级种姓顺着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向上攀爬成为非法和不可能。40多个次等的种族被宣布为“不纯洁”,他们的命运掌握在主人刹帝利种姓手中。而在蒙古皇帝统治下的大部分印度民众,绝不比原始社会的被征服民族状况要好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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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28 《吠陀》以及后来的《摩奴法典》(Laws of Manu)方便了刹帝利对低等级种姓的镇压,就像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对改宗基督教的摩尔人和犹太人的残忍统治一样。和西班牙对待非基督徒一样,婆罗门坚持认为,只有通过酷刑镇压,才能“拯救”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和罪犯,在这里,“拯救”是指他们在地球上转世托生时能够获得更好的肉身。在焚烧异端和巫觋时,他们相信在酷刑或死刑中,一个人罹受的苦难越多,他被净化的机会就越大。古代印度广阔的版图和断裂的政治结构孕育了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众多的地方统治者根据自己的一时兴致和偏执怪念随意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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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30 正像中世纪早期的欧洲那样,当案件缺乏证人时,印度法庭使用神判法裁决是否有罪,按印度人的说法,即“法”(dharma)与“非法“(adharma)——”正义”(Justice)与“非正义”(Injustice)。在欧洲,通常强迫被告将手伸入一大锅沸水中,拣出一块滚烫的石头;印度的典型做法是迫使疑犯将胳膊埋进盛满牛粪和沸油的盆中,若他抽出胳膊,毫发无损,他一定是无辜的。更致命的使用毒和火。前者要求疑犯必须将手伸入装满毒蛇的篮子里,寻找特定的一个小物件。若他能够长时间在篮子里摸索,找到物件并取出,而没有遭到致命一咬,那么他是无辜的。在火验法中,他们必须在一堆赤红的煤块上行走,且保证脚部完好。另一种痛苦较小的试验法是抓阄。在树叶、羊皮纸或其他物体上写上“法”(正义)和“非法”(非正义),然后放到一个罐子里,让被告随机抽出一张,“法”代表他是无辜的,“非法”代表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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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32 如果案件有证人,获取证词就不成问题。在世界其他地方,通常使用酷刑持续折磨,直到不情愿作证的相关人员最终“回忆起了某些细节”。在这一点上,虐待成性的印度司法当局表现出惊人的创造性。他们用一种新奇的方式逼迫证人做证。他们知道,一个人通常把家人的安危放在比自己更重要的位置,这是人之常情。于是,地方官员把可能做证的那个人的幼子抓来,把他和一只凶恶的猫一同放进一个袋子里扎住口,威胁此人,如果他不开口就拿竹棍击打袋子,通常此人会立即“回想起了什么”,并表示愿意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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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34 在《摩奴法典》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轻罪中,对初犯的处罚通常只是警告。如果情况允许,会根据罪行对犯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再犯则会处以稍轻的惩罚或更严厉的罚款。第3次犯罪的人,会被施以永世难忘的肉刑和巨额罚款。不可救药的累犯将被施刑使其肉体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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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36 损伤肉体、鞭笞、肉体虐待适用于所有的社会阶层,不过婆罗门阶层、地方首领、皇帝总是有豁免权。主人殴打奴隶,父母体罚孩子,法庭惩罚积习难改的犯人。对于罪行严重的犯人和累犯有更怪异的惩罚等着他们。为今人所熟知的当地版本的肉刑和耻辱刑包括足枷、拉肢刑、烙刑、在当地的池塘里实施的泳刑和浸水刑、把四肢浸入沸腾的油或水中。这些刑罚在印度、欧洲和远东地区普遍施用。在当地,亦存在此类肉刑的改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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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38 让人难忘的是,印度似乎尤其擅于在逼供时使用“睡眠剥夺刑”(Sleep Deprivation)。在第3章中我们了解到,马修·霍普金斯在拷讯嫌疑人以获取口供时就热衷于使用这种成本低廉又不致命的高效刑罚,但是,直到此刑在印度司法实践中成为标准刑罚的几个世纪以后,欧洲才开始采用它。印度炎热潮湿的气候更有利于在睡眠剥夺时击垮犯人的身体和意志。在欧洲则缺乏这种有利条件。在欧洲,将犯人系在马车后面,用鞭子抽打是一种难以忍受的侮辱和折磨,由于气候的原因,在印度,同样的做法足以使犯人殒命。同样,野生动物在印度有了新用途,它们被邀请加入了刽子手的行列。把犯人绑在树上,全身涂满蜂蜜,少顷,受刑者全身布满密密麻麻的蜂群和红蚁,它们尖利的啮齿在几分钟内就能咬破受刑者的皮肤。在接下来的一天,受刑人成了它们享用的美餐。中国对犯了奸淫罪的妇女的惩罚,是将其十指分别夹在木头中间,使劲挤压。类似于此,印度是将疑犯的脚夹在硕大的木板中间挤碎。我们在古代中国,见到过许多这样的情景,犯人的拇指或手足被绳子绑着,绳子勒得如此之紧以至于陷进血肉中,深可见骨。在印度亦存在类似的酷刑,把滚烫的金属丝紧紧缠在犯人的手指、脚趾或者四肢上,然后浸入冷水中,金属丝遇冷忽然收缩,受刑者被严重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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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40 印度施刑人使用绳子技术之精湛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不遑相让。用绳子的一头绑住犯人的头(绳子绕太阳穴或脖子而系),另一头绑在脚上,使犯人的头和脚在膝盖处尽量接近,或者使其反向从身后尽量拉近,其脊柱将慢慢后弯至极限,或者将犯人一条腿系住抬高使其几乎紧挨肩膀,然后使他长时间保持这个姿势,真正使施刑人满意的疯狂折磨是迫使受刑人用另外一条腿站立,每次他失去平衡跌倒时都要遭到野蛮毒打。或者将犯人的手和脚以极为痛苦的方式交错捆绑在一起,有时把巨大、锋利的石头绑在犯人的背后,使其不能站直身或者躺下。如果此类酷刑在烈日暴晒下进行,将给犯人带来难以想象的生理痛苦。1855年英国某一委员会的官员在报告中记叙了当时的一个庭审现场:一个付不起地租的男人和他的儿子被施以捆绑刑,“两个人的双腿都被绑在一起,头和脚被绑在一起,保持弯腰状态,双手反绑身后,背后绑一块大石头,从早晨六点一直站到中午,难怪受刑的父亲在一个月后就死去了。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一个男人因无力偿付1卢比4安纳的税金(相当于6便士或20美分)而遭受捆绑刑。他的双手反绑背后,头和脚绑在一起,酷刑整整持续了两个小时。1855年,上文提到的报告提交到英国议会,报告中包含以下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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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42 在流行的主要酷刑中,我们发现了下面这些:用绳索一圈圈勒紧胳膊或腿来阻滞血液循环;拽着胡须将人提起;双手反绑背后,用绳子系着双手悬吊到空中;用烧红的烙铁烙;把乱抓乱挠的昆虫放置在肚脐、阴囊和其他的人体敏感部位;把人浸入井里或河里直到他们接近窒息;挤压睾丸;用棍棒击打;睡眠剥夺;用钳子夹扯肌肉;把胡椒或红辣椒放进眼睛里,或男人和女人的私处。这些非人的折磨将会持续进行,直到受害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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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44 印度人和中国人一样聪明,他们发现竹棍除了能制作成钓鱼竿之外,还有更有意思的用途。他们用两根粗壮的竹竿捆绑在犯人的胸腔两侧,然后用力挤压,直到此人肋骨断裂,或者用同样的方式挤碎手指。更具创意的虐待方式,是把受害者的一只手的手指紧紧捆绑在一起,把边缘锋利的劈开的竹片夹板用木槌楔入手指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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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46 所有这些酷刑均由政府立法机构施行,但是在中央权威所不及的边缘省份,小军事地主和蒙古权贵拥有毫无疑义的统辖权,地方权贵发明的酷刑比官方机构施用的更为酷烈,其中,许多酷刑的残忍性是空前绝后的。在库达斡尔地区(Cuddalore),至少有一个村庄尤其热衷于将疑犯用绳子紧紧捆在腰上,用轮子吊起,再把红辣椒粉塞进疑犯鼻孔。英国官方报告中省略了这一恐怖过程的结果,只用“糟糕之极,难以描述”一语概述。1718年,孟加拉的一个名叫穆尔希德·阿里汗(Murshid Aly Khan)的地方蒙古权贵,逼迫那些拒绝缴纳或无力缴纳税金的人喝大量的加了盐的水牛奶汁,直到他们腹泻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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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648 其中有一个刑罚让人联想到古代希腊的做法。受刑者来自印度的边缘地区,在那里,中央司法权威鞭长莫及。受刑者被捆绑,然后缝进一只刚宰杀的水牛皮中,置于烈日下。兽皮干燥收缩,慢慢把可怜的人挤压至死。如果适逢雨季或乌云蔽日,犯人将会一直困于水牛皮内直到渴死或最终成为昆虫的美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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