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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的猎巫运动也使用了类似的刑具,用来让犯人在法庭上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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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标示(Signs of Sh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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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黥刑更具人情味的是美洲殖民地的一项风俗——让犯人戴上标牌或贴上布告,使得每个路人都了解其可耻行为。毫无疑问,最出名的此类标示就是纳撒尼尔·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的小说《红字》(The Scarlet Letter)里所描写的缝在海丝特·白兰(Hester Prynne)衣服上的红色字母“A”。真实的海丝特·白兰(在1671年新普利茅斯殖民地被审判并定罪)并不像霍桑小说中描写的那样是个悲剧女英雄,事实上她被判通奸和酗酒,并戴上字母“A”和“D”表明她的双重罪行。另外,在1633年的波士顿,罗伯特·高斯被罚款10先令,并被迫戴上写有“酒鬼”字样的标牌。1650年康涅狄格的一个男子因侮辱牧师并扰乱礼拜而被判罪,它戴的标牌上写着“屡教不改违背上帝神圣律法之人”。类似的还有安·伯德佩戴的写有“公共和平破坏者”字样的标示。如果受刑者不按要求戴上标示,很有可能会被以更严重的罪名起诉,或受到比原先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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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枷(St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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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有滑稽版泼妇笼头的明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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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开斯特城堡的口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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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有滑稽版足枷的一张明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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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来说,足枷与颈手枷在结构和用途上都十分相似。这种刑具为木制的,装有铰链,能锁住犯人的脚踝。足枷和颈手枷一样古老(至少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并且也设置在公共场合,令受刑者受到公众的羞辱与虐待——有记录显示,足枷不是残忍暴虐地折磨罪犯,而是让他们守规矩、讲诚信。1426年的英国法律很清楚地写道:流浪汉被锁在足枷3天3夜,在此期间只给他面包和水。一份15世纪中期的材料显示:在伦敦,“四个妇女整个晚上都被锁在足枷中,直到她们的丈夫赶来把她们带走”。在18世纪马萨诸塞的波士顿,爱德华·帕默因盗窃一块木板被判戴足枷一个小时。相比颈手枷而言,足枷所能造成的身体伤害更小,但是为了确保犯人不会过于舒服,在行刑时,要求他们必须坐在木板的边缘。在中世纪早期的法国,这一刑罚增加了其他令人痛苦的方法:在犯人的脚底涂上盐水,让山羊舔舐他的脚底。在旁观者看来这似乎十分可笑,但是山羊的舌头和砂纸一样粗糙,几分钟不到,它所造成的痛苦就令人难以忍受了。脚枷意在羞辱,至今俗语中还有这样一句话:“身陷足枷而成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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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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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6章 拉肢刑与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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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架刑(Crucifix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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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早期文明,包括古希伯来,都用十字架刑处决犯人,但罗马人更青睐这种进程非常缓慢的刑罚,还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个罹受十字架刑的人在十字架上的情景如何,其实无须赘言:每个到过教堂的人都会对耶稣受难的画面记忆犹新。不过,需要稍微解释一下受刑者如何死去。与我们通常的理解不同,受刑者一般不是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他们被吊起后,身体的重量会令钉子撕裂手掌。钉子只是增加了他们的痛苦而已。一开始,把受刑的犯人绑在横放在地上的十字架上,然后把十字架立起来,放进一个深坑里,受害者脚下有一个小平台,能让他们暂时缓解一些双臂承受的重量。由于身体的全部重量都集中在受害者的手腕处,拉力会撕破他们横膈膜上的肌肉,使他们无法呼吸。每个拒绝死亡而坚持站在小平台的人,最后会被长柄大锤砸碎膝盖。不论何种方式,或迟或早,受刑者都会难以呼吸,死于缓慢的窒息和风吹日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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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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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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