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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482 这是一种流行于海军的刑罚,顾名思义,就是把受害者拖在船底龙骨处,然后拉到船另一侧,用来惩罚罪行严重的水手。将犯人绑在一根从船底穿过的绳子上,然后扔到海里。水手们从船另一侧拉拽绳子,用力把受害者拖过船底。如果绳子慢慢地拉紧,犯人可能下沉得比较深,从而避免了背部被锋利的船底外壳割伤,不过这样会有溺亡的危险。相反,如果绳子拉得比较快,在水下的时间就较短,但是被劈成碎片的机会更大。若罪行非常严重,船底拖拽的行程就是绕着船从船头拖至船尾;这是一种非常高效的死刑,因为一个人屏息憋气的时间是有限的。最早提及船底拖曳是一份1560年的荷兰海军记录,直到1853年这种刑罚才被正式废除。这种酷刑的一个变种,是绑住歹徒的手腕或者脚踝(或者两者都绑),在整个航行期间都将他“拖曳”在船尾。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难以把他的头伸出水面,这与判处死刑没有区别——即便水中没有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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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484 泳刑(Swim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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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489 烤面包笼形状的浸水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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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491 判定女巫的方法有很多,最流行的是使用“泳刑”检验嫌疑人。与上文描述的“浸水刑”相似,把嫌疑人绑在椅子上,或者手脚捆绑投入池塘里。与“浸水刑”不同的是,浸水刑意在羞辱,受刑人待在水中的时间较短,泳刑则让嫌疑人一直待在水中,直到法官或教士判定出她是否是一个女巫。15和16世纪流行的一种理论认为,水是神圣的,是生命之源和洗礼所采用的中介,因此不会接纳一个邪恶之人。判定有罪或无辜主要取决于嫌疑人在水中漂浮还是下沉。这个方法虽简单,却存在根本的缺陷。如果她们浮起来(也就是说,如果水拒绝了她们),那么肯定是女巫,将受到审讯——结果一般是死罪。相反,如果她们沉下去(没于水中的时间让法官和围观者满意),那么肯定是清白的,但因没水时间过长,此时嫌犯通常已经溺死了。到底有多少无辜的男男女女在证明自己清白之前就溺死了,这就永远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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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493 注水刑(Tormento De T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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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498 注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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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00 溺毙或者窒息而死是非常可怕的,令人毛骨悚然。那种特殊的恐惧、疼痛和惊慌,引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发明了一种特殊的注水刑。施刑时,罹受人手脚捆绑平躺着,把一块细孔布料(一般是亚麻布)蒙在他的口和鼻上;虽不足以让他窒息,但肯定能令他惊恐不定。然后,把大量的水浇到布上,水被受害人吸进喉咙和鼻孔,当受害人几乎昏厥时才把布拿走。根据目击者的记述,从口中抽出的布上常常满是鲜血,据记载,受刑的感觉“像把他的内脏给扯了出来”。这种酷刑还有一个邪恶的变种,把一个漏斗强塞进受害人的喉咙中,然后往漏斗里猛灌水。受害人很快就窒息和呕吐,但是灌水并不停止,直到受害人的胃开始膨胀和扩大,随后水倒灌进喉咙,涌出嘴外。然后,用一根绳索勒紧他们的脖子,或者往嘴里塞一块破布,来阻止吐水。随后,这可怜的家伙被拖下拷问台,被迫在难忍的胃部剧痛中在地上来回翻滚,最后,解开破布或绳索,允许受刑人在接受新一轮审讯之前把水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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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05 注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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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07 据此推断,在问讯开始之前,经受这种可怕惩罚的一些人就死于胃部破裂或窒息。同一时期的法国也使用类似的酷刑,尽管受害人所受的残酷虐待似乎没有这么严重。在第一阶段,即“一般审讯”(Question Ordinaire),受害人会被灌进4品脱水。假如这不能使受刑人招供,水量会加倍,进入“特殊审讯”(Question Extraordinaire)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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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09 沸水神判(Trial by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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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11 参见《烙刑与火刑》中的“水火神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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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16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1702773960]
1702776517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8章 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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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19 由于所有的鞭刑(Whipping)都差不多,本章将不依照鞭笞方式进行论述,而是依据不同文明所使用的不同鞭子来归类。实际上,自文明初现以来,鞭刑就一直是最常用的惩罚方式之一。它一般只限于非致命的用途,但某些情况下,它可以像绞刑或火刑一样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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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21 自古埃及和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1750年在位)时代开始,直到今天,每一种文明都有鞭刑。大多数情况下,被打的鞭数与罪情相称;罪行越严重,被打的鞭数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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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23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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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25 在古埃及,鞭笞一般使用几束芦苇。或许,这听起来像是一种相对轻微的惩罚,但是记载显示,极个别情况下它也会取人性命,这是由伤口感染所引起的。直到19世纪,伤口感染都是鞭刑中常见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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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6530 公开的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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