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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50 II.“播送”或“发送”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或卫星信号,有线电缆或其他导体,光学方法或任何其他电磁方式传送声音或声音及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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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52 III.“转播”是指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的播送进行同时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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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54 IV.“发行”是指通过销售、出租或任何其他转移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录制的表演和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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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56 V.“向公众传播”是指以发行复制品以外的其他任何手段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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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58 VI.“复制”是指以任何有形形式制作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或录音制品的一件或多件复制品,包括以电子形式或任何其他将来可能开发的固定方式进行的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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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60 VII.“侵权”是指未经许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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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62 VIII.“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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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64 (a)“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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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66 (b)“匿名作品”是指根据作者的意愿或由于作者身份不明,而隐去作者姓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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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68 (c)“假名作品”是指作者隐匿其身份而使用化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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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70 (d)“未发表作品”是指尚未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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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72 (e)“遗作”是指在作者死后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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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74 (f)“原作”是指原始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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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76 (g)“演绎作品”是指对原作进行改动而构成的新的智力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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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78 (h)“集体作品”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发起,由其提供指导和承担责任,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发表,且参与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的个人贡献已融会为一个自成体系的(self-contained)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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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80 (i)“视听作品”是指录制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图像而形成的任何作品,其目的是通过其复制品给人们一种活动的印象,而无论使用何种手段获取该图像,开始或后续使用何种载体录制该图像,也无论使用何种方式传送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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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82 IX.“录音制品”是指以视听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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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84 X.“出版者”是指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并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版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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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86 XI.“制作者”是指对首次将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录制在任何性质的载体上提出动议并负有经济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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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88 XII.“广播”是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包括通过卫星进行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以及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的情况下,播送密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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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90 XIII.“表演者”是指所有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其他表演、歌唱、演说、朗诵、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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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92 6.联邦、州、联邦大区或市政府对仅由其资助创作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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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9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792]
170277709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编 智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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