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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集体作品”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发起,由其提供指导和承担责任,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发表,且参与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的个人贡献已融会为一个自成体系的(self-contained)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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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视听作品”是指录制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图像而形成的任何作品,其目的是通过其复制品给人们一种活动的印象,而无论使用何种手段获取该图像,开始或后续使用何种载体录制该图像,也无论使用何种方式传送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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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录音制品”是指以视听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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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出版者”是指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并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版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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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制作者”是指对首次将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录制在任何性质的载体上提出动议并负有经济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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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广播”是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包括通过卫星进行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以及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的情况下,播送密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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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表演者”是指所有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其他表演、歌唱、演说、朗诵、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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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邦、州、联邦大区或市政府对仅由其资助创作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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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编 智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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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受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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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保护的智力作品(intellectual works)是指智力创作成果,而无论其表达形式如何,也无论其以任何有形的或无形的、现在已知的或将来可能开发的载体固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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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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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讲课、演说、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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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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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其舞台表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确定的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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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配词或不配词的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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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电影作品以及其他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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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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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绘画、油画、雕刻、雕塑、版画以及动态艺术作品(works of kinetic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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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插图、地图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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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与地理、工程、地形、建筑、公园与园林规划、舞台布景及科学有关的草图、实物模型和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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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通过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和其他改动而形成的新的智力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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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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