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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86 XI.“制作者”是指对首次将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录制在任何性质的载体上提出动议并负有经济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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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88 XII.“广播”是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包括通过卫星进行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以及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的情况下,播送密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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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90 XIII.“表演者”是指所有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其他表演、歌唱、演说、朗诵、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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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92 6.联邦、州、联邦大区或市政府对仅由其资助创作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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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09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792]
170277709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编 智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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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00 第一章 受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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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02 7.受保护的智力作品(intellectual works)是指智力创作成果,而无论其表达形式如何,也无论其以任何有形的或无形的、现在已知的或将来可能开发的载体固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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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04 I.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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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06 II.讲课、演说、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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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08 III.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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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10 IV.其舞台表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确定的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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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12 V.配词或不配词的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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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14 VI.电影作品以及其他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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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16 VII.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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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18 VII.绘画、油画、雕刻、雕塑、版画以及动态艺术作品(works of kinetic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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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20 IX.插图、地图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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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22 X.与地理、工程、地形、建筑、公园与园林规划、舞台布景及科学有关的草图、实物模型和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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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24 XI.通过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和其他改动而形成的新的智力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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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26 XII.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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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28 XIII.对客体的选择、组织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文选、汇编、选集、百科全书、字典、数据库和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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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30 (1)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可对其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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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32 (2)本条第XIII款提供的保护不延及信息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作品中所包含的数据或材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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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134 (3)在科学领域,本法提供的保护应延及作品的文学或艺术形式,而不延及作品的科学或技术内容;其他法律对无形财产权提供的保护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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