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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其舞台表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确定的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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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配词或不配词的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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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电影作品以及其他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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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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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绘画、油画、雕刻、雕塑、版画以及动态艺术作品(works of kinetic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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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插图、地图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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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与地理、工程、地形、建筑、公园与园林规划、舞台布景及科学有关的草图、实物模型和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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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通过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和其他改动而形成的新的智力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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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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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对客体的选择、组织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文选、汇编、选集、百科全书、字典、数据库和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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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可对其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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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第XIII款提供的保护不延及信息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作品中所包含的数据或材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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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科学领域,本法提供的保护应延及作品的文学或艺术形式,而不延及作品的科学或技术内容;其他法律对无形财产权提供的保护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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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本法中,下列事项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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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思想、标准化程序、系统、方法或数学方程或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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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用于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表格、计划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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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用于填写各种科学或非科学信息的空白表格及其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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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国际条约或公约、法律、法令、法规、司法判决以及其他官方文件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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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诸如日历、日记簿、登记簿或传说所包含的通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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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单独的姓名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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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对作品所包含的思想进行的工商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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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立体作品创作者制作的该作品的复制品,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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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智力作品的保护,应延及其名称,只要该名称具有独创性,且不与其他作者先前发表的具有同类性质之作品的名称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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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连续出版物,包括报纸的名称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期出版后一年;连续出版物是年刊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期出版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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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智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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