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77125
1702777126
XII.计算机程序;
1702777127
1702777128
XIII.对客体的选择、组织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文选、汇编、选集、百科全书、字典、数据库和其他作品。
1702777129
1702777130
(1)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可对其适用的规定。
1702777131
1702777132
(2)本条第XIII款提供的保护不延及信息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作品中所包含的数据或材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1702777133
1702777134
(3)在科学领域,本法提供的保护应延及作品的文学或艺术形式,而不延及作品的科学或技术内容;其他法律对无形财产权提供的保护不受损害。
1702777135
1702777136
8.在本法中,下列事项不受著作权保护:
1702777137
1702777138
I.思想、标准化程序、系统、方法或数学方程或概念等;
1702777139
1702777140
II.用于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表格、计划或规则;
1702777141
1702777142
III.用于填写各种科学或非科学信息的空白表格及其使用说明书;
1702777143
1702777144
IV.国际条约或公约、法律、法令、法规、司法判决以及其他官方文件的文本;
1702777145
1702777146
V.诸如日历、日记簿、登记簿或传说所包含的通用信息;
1702777147
1702777148
VI.单独的姓名和名称;
1702777149
1702777150
VII.对作品所包含的思想进行的工商业利用。
1702777151
1702777152
9.立体作品创作者制作的该作品的复制品,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1702777153
1702777154
10.对智力作品的保护,应延及其名称,只要该名称具有独创性,且不与其他作者先前发表的具有同类性质之作品的名称发生混淆。
1702777155
1702777156
单立款 连续出版物,包括报纸的名称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期出版后一年;连续出版物是年刊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期出版后两年。
1702777157
1702777158
第二章 智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02777159
1702777160
11.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1702777161
1702777162
单立款 在本法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人也可享有作者获得的保护。
1702777163
1702777164
12.为表明其作者身份,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得以其全名或简称、其姓名之字首、假名或任何其他惯用标记使用其民事身份。
1702777165
1702777166
13.如无相反证明,按照上一条规定的一种形式,依习惯的方式在智力作品上指名或说明其作者身份的人,应被视为该作品之作者。
1702777167
1702777168
14.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加以改编、翻译、音乐改编或配管弦乐曲之人,应对演绎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无权禁止他人再对该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音乐改编或配管弦乐曲,除非该他人复制了其作品。
1702777169
1702777170
15.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在作品上以其姓名、假名或惯用标记署名之人。
1702777171
1702777172
(1)仅通过审查或者更新作品、或者监督或指导作品的出版或表演而协助作者创作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不应视为合作作者。
1702777173
1702777174
(2)合作作者所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对其创作的部分可以享有与独立的作品一样所有的权利,但在使用时不得损害合作作品整体的使用。
[
上一页 ]
[ :1.70277712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