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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完全复制或部分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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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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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改编、谱曲或任何其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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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翻译成其他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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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被纳入录音制品或其他视听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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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作者与第三人就作品的利用或使用而订立的合同未约定发行时,进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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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为通过电缆、光纤、卫星、电磁波或任何其他类似系统提供作品或产品的目的而发行,使用者通过此类系统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选择并接收作品或产品,此类系统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才允许其获得作品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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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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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表演、演说或朗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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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音乐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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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系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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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电台或电视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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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公共场所接收电台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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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播放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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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通过视听方式、电影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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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通过人造卫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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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通过光学系统、电话线或其他线路,各种类型的有线方式以及将来可能开发的其他类似传播方式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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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展览立体作品及具象艺术(figurative art)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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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纳入到数据库、存储到计算机、缩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此类性质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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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以任何其他现有的或将来可能开发的方式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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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著作权人在行使其复制权时,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向公众有偿或无偿提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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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是临时的,且复制的唯一目的是使作品、录音制品或表演可以通过电子媒介的方式被感知,或者复制是短暂的或偶然的,且复制是在获得著作权人的适当授权后使用作品的过程中所为,不应适用复制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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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论采用何种复制方式,复制作品的人都应告知作者其制作的复制件的数量并允许作者检查,该人应保留记录以备作者查证其从该利用著作权的行为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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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及录音制品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之间相互独立,作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进行某种形式的使用,并不表明授权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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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未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不得出版或授权他人出版该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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