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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系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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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电台或电视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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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公共场所接收电台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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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播放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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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通过视听方式、电影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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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通过人造卫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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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通过光学系统、电话线或其他线路,各种类型的有线方式以及将来可能开发的其他类似传播方式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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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展览立体作品及具象艺术(figurative art)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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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纳入到数据库、存储到计算机、缩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此类性质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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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以任何其他现有的或将来可能开发的方式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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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著作权人在行使其复制权时,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向公众有偿或无偿提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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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是临时的,且复制的唯一目的是使作品、录音制品或表演可以通过电子媒介的方式被感知,或者复制是短暂的或偶然的,且复制是在获得著作权人的适当授权后使用作品的过程中所为,不应适用复制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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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论采用何种复制方式,复制作品的人都应告知作者其制作的复制件的数量并允许作者检查,该人应保留记录以备作者查证其从该利用著作权的行为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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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及录音制品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之间相互独立,作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进行某种形式的使用,并不表明授权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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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未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不得出版或授权他人出版该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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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协商一致的,合作作者可以通过投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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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对出版作品的合作作者有权拒绝在作品上署名,也有权不分担出版费用,但同时应放弃因出版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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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合作作者可不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独立登记合作作品,并可对第三方行使其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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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注释、评论或完善(improve)作品为名,复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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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作品的评论或注释可以单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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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信件可以作为文件证明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交,但出版该信件,应经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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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作品的最终形式是由作者通过不断修订而成的,其继承人不得复制早期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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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无相反约定,出版者应享有利用在其报纸或期刊上发表的作品的权利;但署名文章及附有保留权利声明的文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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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为在报纸或期刊上发表而授权利用署名文章的权利的期限,为出版周期加二十日,自报纸或期刊出版之日起算;在此期限结束后,作者将收回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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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当事方另有约定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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