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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06 33.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注释、评论或完善(improve)作品为名,复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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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08 单立款 作品的评论或注释可以单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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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10 34.信件可以作为文件证明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交,但出版该信件,应经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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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12 35.作品的最终形式是由作者通过不断修订而成的,其继承人不得复制早期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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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14 36.如无相反约定,出版者应享有利用在其报纸或期刊上发表的作品的权利;但署名文章及附有保留权利声明的文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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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16 单立款 为在报纸或期刊上发表而授权利用署名文章的权利的期限,为出版周期加二十日,自报纸或期刊出版之日起算;在此期限结束后,作者将收回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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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18 37.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当事方另有约定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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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20 38.作者就其已处置的(disposed of)艺术作品原件或手稿,对其每一次转售的增值额,享有获得最低比例为5%的收益的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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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22 单立款 在转售时,作者未收取转售费的,销售商应视为该转售费的托管人;如转售通过拍卖进行,则拍卖商应视为该转售费的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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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24 39.如婚约无相反约定,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应属于作者的个人财产;但因著作财产权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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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26 40.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由出版该作品的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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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28 单立款 作者表明其作者身份后,由作者行使除已转让给第三方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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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30 41.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自死亡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且遵守民法有关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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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32 单立款 本条规定的保护期适用于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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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34 42.合作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上一条规定的保护期,应自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的死亡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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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36 单立款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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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38 43.匿名作品、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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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40 单立款 作者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表明其作者身份的,作品的保护期应适用第41条及其单立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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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42 44.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自作品发表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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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44 45.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届满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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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46 I.该作品的作者死亡后,无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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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48 II.该作品的作者身份无法确定的;但如该作品属于民间传统文学,应受民间传统文学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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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50 第四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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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52 46.下列事项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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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354 I.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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