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77363
1702777364
II.复制作品中的某些章节,只要仅复制一份样本供复制人私人使用,且该复制行为由其自己完成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1702777365
1702777366
III.在为了学习、批评或评论的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在图书、报纸、杂志或任何其他传播信息的载体中引用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及引用的来源出处;
1702777367
1702777368
IV.教学对象在教学机构的课堂上作笔记,但未经授课人同意,不得出版该笔记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702777369
1702777370
V.为了向消费者展示的目的,在商业场所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录音制品、电台和电视广播,只要上述场所销售可以进行此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
1702777371
1702777372
VI.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家庭范围内或完全以教学为目的在教育机构进行舞台和音乐表演;
1702777373
1702777374
VII.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将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为证据使用;
1702777375
1702777376
VIII.在作品中对任何性质的已有作品进行简短摘录,或者对立体艺术作品进行全部复制,只要复制本身不构成新作品的主要内容,且不与被复制的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1702777377
1702777378
47.拼凑模仿(pastiches)和讽刺模仿并非对原作的实际复制,也未以任何方式对其造成损害的,则应允许自由进行。
1702777379
1702777380
48.对永久安置在公共场所的作品可自由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制。
1702777381
1702777382
第五章 作者权的转移
1702777383
1702777384
49.作者或其继承人本人或获得专门授权的代理人,可通过许可、特许、转让(assignment)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形式,以普遍或单独转移(transfer)的方式,向第三人转移全部或部分作者权(author’s rights),但在转让时,应遵守下述规定:
1702777385
1702777386
I.转移全部作者权是指,转移除作者著作人身权及法律明确排除的权利以外的所有权利;
1702777387
1702777388
II.进行全部和最终的作者权转让,必须订立合同方为有效;
1702777389
1702777390
III.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转移的最长期限为五年;
1702777391
1702777392
IV.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只限于合同签订地所在国的地域范围;
1702777393
1702777394
V.转让的权利行使方式仅限于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权利行使方式;
1702777395
1702777396
VI.合同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应将合同限制性地解释为仅限于转让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权利行使方式。
1702777397
1702777398
50.转让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应推定为有偿,且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1702777399
1702777400
(1)依据本法第19条规定进行登记的作品,可以将转让作为旁注予以注明;作品未登记的,转让文书可以在文书和文件登记处予以记载。
1702777401
1702777402
(2)转让文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转让的权利种类、行使权利的方式、转让期限、地域范围、转让价金。
1702777403
1702777404
51.转让将来作品的作者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702777405
1702777406
单立款 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的,或约定的期限超过五年的,转让期限应减为五年,转让价金也应相应地减少。
1702777407
1702777408
52.作品发表时,遗漏了作者姓名或合作作者姓名,不应被推定为该作品是匿名作品或有关作者的权利已被转让。
1702777409
1702777410
1702777411
1702777412
[
上一页 ]
[ :1.7027773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