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7386e+09
1702777386 I.转移全部作者权是指,转移除作者著作人身权及法律明确排除的权利以外的所有权利;
1702777387
1702777388 II.进行全部和最终的作者权转让,必须订立合同方为有效;
1702777389
1702777390 III.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转移的最长期限为五年;
1702777391
1702777392 IV.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只限于合同签订地所在国的地域范围;
1702777393
1702777394 V.转让的权利行使方式仅限于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权利行使方式;
1702777395
1702777396 VI.合同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应将合同限制性地解释为仅限于转让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权利行使方式。
1702777397
1702777398 50.转让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应推定为有偿,且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1702777399
1702777400 (1)依据本法第19条规定进行登记的作品,可以将转让作为旁注予以注明;作品未登记的,转让文书可以在文书和文件登记处予以记载。
1702777401
1702777402 (2)转让文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转让的权利种类、行使权利的方式、转让期限、地域范围、转让价金。
1702777403
1702777404 51.转让将来作品的作者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702777405
1702777406 单立款 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的,或约定的期限超过五年的,转让期限应减为五年,转让价金也应相应地减少。
1702777407
1702777408 52.作品发表时,遗漏了作者姓名或合作作者姓名,不应被推定为该作品是匿名作品或有关作者的权利已被转让。
1702777409
1702777410
1702777411
1702777412
1702777413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794]
1702777414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编 智力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利用
1702777415
1702777416 第一章 出版
1702777417
1702777418 53.依据出版合同负责复制和传播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出版者,按照与作者约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和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1702777419
1702777420 单立款 出版者应在作品的每一份复制品上标明下列事项:
1702777421
1702777422 I.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
1702777423
1702777424 II.如果是译作,还应标明原作名称和译者姓名;
1702777425
1702777426 III.出版的年份;
1702777427
1702777428 IV.出版者的名称或可识别的标识。
1702777429
1702777430 54.作者和出版者可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由作者负责创作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出版者负责出版、传播该作品。
1702777431
1702777432 55.作者在作品完成之前死亡,或作者无法完成作品时,出版者有权从事以下行为:
1702777433
1702777434 I.终止合同,即便其已收到作品实质性的部分;
1702777435
[ 上一页 ]  [ :1.70277738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