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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的,或约定的期限超过五年的,转让期限应减为五年,转让价金也应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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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作品发表时,遗漏了作者姓名或合作作者姓名,不应被推定为该作品是匿名作品或有关作者的权利已被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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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编 智力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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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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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依据出版合同负责复制和传播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出版者,按照与作者约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和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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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出版者应在作品的每一份复制品上标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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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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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果是译作,还应标明原作名称和译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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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出版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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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出版者的名称或可识别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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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作者和出版者可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由作者负责创作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出版者负责出版、传播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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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作者在作品完成之前死亡,或作者无法完成作品时,出版者有权从事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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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终止合同,即便其已收到作品实质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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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果已完成的部分作品可以自成体系,出版该部分作品,并支付相应比例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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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经作者的继承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完成该作品,并在出版时注明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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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作者明确表示或作者的继承人要求只有作品完成以后才能出版的,不得出版作品已完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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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如出版合同未明确作出相反约定,合同的标的仅限于作品的一个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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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合同对印数无明确约定的,每一版次的印数应视为3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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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合同对作者报酬无明确约定的,应依据行业惯例确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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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作者交付的稿件不符合其与出版者之前的约定,出版者自收到稿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表示反对的,推定出版者已接受作者所作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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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无论合同作出何种约定,出版者都应允许作者查看与其相关的账目内容,并告知作者出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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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出版者应负责确定销售价格,但确定的价格不得过高以至妨碍作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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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依据作品的销售情况支付作者报酬的,出版者应每月向作者报告一次,对报告频率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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