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7586e+09
1702777586 IV.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本条第II项规定的操作结果。
1702777587
1702777588 第八章 集体作品的利用
1702777589
1702777590 88.组织创作集体作品的组织者应在出版的集体作品的每一份复制品上标明下列事项:
1702777591
1702777592 I.作品的名称;
1702777593
1702777594 II.按字母顺序排列所有参与创作的作者姓名,当事方约定按其他顺序排列的除外;
1702777595
1702777596 III.出版的年份;
1702777597
1702777598 IV.组织者的姓名或可识别标识。
1702777599
1702777600 单立款 参与创作的作者要利用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的,应在交付其创作的部分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组织者。
1702777601
1702777602
1702777603
1702777604
170277760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795]
170277760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五编 邻接权
1702777607
1702777608 第一章 总则
1702777609
1702777610 89.本法对作者权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1702777611
1702777612 单立款 本法对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是完整的,不影响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所获得的保护。
1702777613
1702777614 第二章 表演者权
1702777615
1702777616 90.表演者享有授权或禁止他人有偿或无偿从事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1702777617
1702777618 I.录制其表演;
1702777619
1702777620 II.复制、公开表演和出租其已录制的表演;
1702777621
1702777622 III.广播其已录制或尚未录制的表演;
1702777623
1702777624 IV.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1702777625
1702777626 V.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表演。
1702777627
1702777628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表演者参加同一表演的,应由该团体的领导者行使表演权。
1702777629
1702777630 (2)对表演者提供的保护,应延及复制与其表演有关的声音和形象。
1702777631
1702777632 91.经表演者许可,广播组织可为其一定数量的录制作品的广播之用录制表演者的表演;此种录制品可由公共档案馆保存。
1702777633
1702777634 单立款 在巴西境内或境外对录制品的后续使用,应经广播节目所含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书面许可;每进行一次新的使用,应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一笔新的报酬。
1702777635
[ 上一页 ]  [ :1.70277758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