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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保护法》(1954年第354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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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与本法条文相冲突的条文,均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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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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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管部长的建议,内阁应于本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发布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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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部长应当依据其管辖权限,发布为执行本法条文所需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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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部长应当根据其管辖权限,采取必要措施,在本法条文具体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保障公共健康与营养,或者对社会经济以及技术发展具有关键重要意义的部门给予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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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部长根据其管辖权限,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在本法范围内,禁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将不合理限制贸易以及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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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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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发布于《政府公报》,并于发布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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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食品相关的化学产品、化学药品、微生物以及在本法发布之前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产品,其发明专利的规定应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该但书不影响本法第44条和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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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加盖国玺,并因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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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历1423年3月21日(即公元2002年6月2日)由共和国总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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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赛因·穆巴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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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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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编 著作权和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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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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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法条款时,其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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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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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任何创造性作品,不论其种类、表达方式、意义或者宗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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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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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作品中真实体现的创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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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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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创作作品的人。任何人将其名字引用于作品之上或者以相同方式表示在作品之上,一经发表,即被认为是该作品的作者;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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