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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食品相关的化学产品、化学药品、微生物以及在本法发布之前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产品,其发明专利的规定应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该但书不影响本法第44条和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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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加盖国玺,并因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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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历1423年3月21日(即公元2002年6月2日)由共和国总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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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赛因·穆巴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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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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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编 著作权和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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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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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法条款时,其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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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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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任何创造性作品,不论其种类、表达方式、意义或者宗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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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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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作品中真实体现的创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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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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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创作作品的人。任何人将其名字引用于作品之上或者以相同方式表示在作品之上,一经发表,即被认为是该作品的作者;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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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发表匿名作品或者假名作品的人,应被视为作者;只要他人对于其作者的真实身份没有任何怀疑;否则,出版者或者制作者,无论其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应被认为系作者的代表人而得行使权利,直至作者的真实身份获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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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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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作品在一位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指导下,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并由前者承担以其名义发表和监督的义务。这些作者的作品根据该指导者所确定的一般目标而结合为一个作品,故每一作者所完成的部分不可独立区分或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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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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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位以上作者共同完成,且不属于集合作品的作品;其中每一作者的创作部分是否可以区分,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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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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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比如翻译、音乐编排、作品汇编,包括通过电脑或者其他方式可读的数据库,以及民间传说表达的汇集,只要该表达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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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的民间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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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利用反映了源于或者保留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日常文化传统的显著性要素所作的任何表达;特别是指如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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