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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任何方法和任何形式,将作品或者录音制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包括永久复制或者为对作品或者录音制品进行电子存储而作的临时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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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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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任何方式将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公之于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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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应当经作者或者权利人同意而公之于众。但是,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应当经制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同意而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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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音频或者视听作品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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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制作音频或者视听作品,并且对该制作行为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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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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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规定受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演员、演唱者、朗诵者、唱诗班成员、音乐家或者舞蹈家;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表演的人;在此类作品中,包括民间传说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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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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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首次完成录音制品,或者为制作视听作品而将表演者所作表演首次录制下来但并未将声音与图像相结合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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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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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已录制作品或者表演,通过无线方式向公众进行音频或者音频—视频传输。通过卫星进行传输的,视为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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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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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任何行为,包括:演出、朗诵、播放或者广播;因此,作品应当通过声音、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等方式直接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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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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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传输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中的图像、声音或者图像与声音,以使得除家庭成员或者身边朋友之外的人,能够在传输地以外的地点接收到传输的内容。本条规定中,不考虑接收的时间与地点,包括由接收人通过电脑或者任何其他设备在其选定的时间与地点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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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广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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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获得授权以无线方式进行音频或者音频视频广播,并对此承担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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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主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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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文化部长;对于广播组织,则指信息部部长;对于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则指通信和信息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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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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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文化部;对于广播组织,则指信息部;对于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则指通信和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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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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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适用于埃及人,以及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国民的外国人,无论其为自然人或者法人,以下情形应被认为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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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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