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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图画、油画、雕塑、版画作品,织物上的印花,以及任何类似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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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摄影作品以及类似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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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用艺术作品和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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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以及与地理、地形或者建筑相关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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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演绎作品,但不得损害对原作品给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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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及于作品的标题,只要该标题系经由创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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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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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不包括纯粹的思想、程序、方法、操作手段、概念、原理、探测发现以及数据;即使其被表达、描述、说明或者包含在某一作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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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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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官方文件,不论为原文或者译文,包括法律、法规、决定、国际协定、司法判决、仲裁裁决、行政或者司法当局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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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具备纯粹新闻信息特征的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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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前述新闻如果在编排顺序、呈现方式上存在创新性或者任何其他经由个人加工而合乎保护条件的,则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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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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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民间传说属于公共领域。主管部门行使在民间传说上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因此承担保护与资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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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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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43
作者及其继承人对作品享有永久性的著作人身权,该权利不发生取得时效或者转让。该等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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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次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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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主张作者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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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反对任何被作者认为属于歪曲或者篡改作品之修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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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性修改不被认为属于侵权,除非翻译者未注明删除或者改动之处;或者因其翻译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和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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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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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重大事由,唯作者得请求初审法院发布裁定,禁止其作品的发行、从流通中收回作品,或者对作品作出实质性修改;不管该作者是否有权处分其使用作品之财产权。在前述情形中,作者应当事先向享有使用作品之财产权的当事人支付合理补偿,其支付期限由法院确定;否则,该项裁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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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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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59
任何对本法第143条和第144条所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所作的处分,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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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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