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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89 在不损害本法所规定的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作者不得实施任何行为,阻碍对作品的已处分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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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91 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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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93 作者将其作品一项或者多项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可获得在金钱或者实物方面的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第三人使用作品所获得收入的分配比例计算。作者可根据估算金额或者根据收入分配比例与估算金额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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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95 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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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97 由于合同缔结之后所发生的某些情形,使得本法第150条所涉及的协议从目前看来或者从情势发展看来,对于著作权存在不公平的,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向初审法院起诉,请求在不损害合同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重新评估在协议中约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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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099 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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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01 作者对其作品原件的处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不导致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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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03 但是,原件受让人不受强迫命令以实现作者对该原件的复制、转让或者展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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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05 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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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07 作者对其将来智力创作成果所作的处分,属于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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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09 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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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11 对于作者就其已出版的或者交付流通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进行财产扣押。在作品出版之前其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作品不得进行财产扣押;已经证明该作者生前愿意出版该作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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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13 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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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15 表演者及其继承人享有永久性人身权利,该权利不发生取得时效或者转让。表演者及其继承人据此权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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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17 1.对于现场直播或者录制的表演,按其创作方式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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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19 2.禁止他人修改、歪曲或者篡改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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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21 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无继承人或受赠与人的,由主管部门行使上述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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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23 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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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25 表演者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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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27 1.向公众传播表演,许可向公众提供、出租或者借阅该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及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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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29 2.未经其事先书面授权,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表演。为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收入而将现场表演录制在媒介上或者将之出租,或者向公众广播的,均属于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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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31 3.为达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目的,出租或者出借该表演的原始录制品或者其复制件;无论该原始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人属于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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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33 4.通过电脑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将已经登记的表演向公众提供,以使他人分别在任何地方或者任何时间接收该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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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35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各个表演者在一份视听录制品上所录制的表演;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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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37 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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